灌 卫〔2016〕10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置县城区部分民营医疗
机构医疗废弃物的通知
新安镇卫生院、硕湖卫生院、各民营医疗机构(一级以下):
因县城区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尚未与光大环保(连云港市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医疗服务处置协议,存在二次污染等安全隐患。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环境安全,参照《关于规范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灌卫〔2015〕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处置废弃物
为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新安镇卫生院和硕湖卫生院设立“医疗废物区域暂存点”,两家卫生院需在医疗服务区域暂存点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凡是未与光大环保(连云港市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在48小时内将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送至就近的“医疗废物区域暂存点”,再由光大环保(连云港市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转运、处置。在此期间,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送达、暂存、记录、交接等工作。
二、提供暂存服务,合理分担费用
新安镇卫生院和硕湖卫生院需为县城区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废弃物暂存服务,由市光大环保处置,县城区个体诊所等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每年一次性缴纳2000元人民币处置费,此处置费用在与设立医疗废物区域暂存点的卫生院签订协议时一并缴纳。
三、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
县卫生监督所将对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因医疗废弃物处置不合理等导致该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或者因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被县卫生监督所立案处罚的,我委将对相关医疗机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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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