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灌合管办〔2016〕4号
关于调整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运行效益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经研究,对新农合补偿政策做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1.药品补偿标准:对新农合目录内非全额报销的药品, 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对在县内医疗机构的住院参合人员,实行不减起付线的40%保底补偿。
上述调整,自2016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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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灌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