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 卫〔2016〕132号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各项措施,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现就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突出便民高效,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再生育审批等制度,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两孩以内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根据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或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登记服务的办理机关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提供材料:(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村社区领取或网上下载);(2)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再生育条件第三种“病残儿”情形的,提供病残儿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婚姻状况(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生育情况承诺书;(4)夫妻近期两寸合影照2张。
申请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收取材料→乡镇受理审核→县审批。申请人须取得《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以下简称《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审批时限:村(社区)初审5个工作日,乡镇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受理时限以村(社区)、乡镇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算。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或社区(村)证明、本人1寸免冠相片一张。受理单位:为孩子户籍所在地或孩子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发放。
(四)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对人户分离群众在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节育生育报销、再生育审批等过程中,需要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流程简化、快速便捷的要求,及时办理。能够通过全员数据库或通过基层工作网络核实的信息,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具备基本材料(居住地、户籍地一方出具的婚育信息证明和身份证明)、个人作出承诺的,应当及时受理办理。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做好源头管理,积极协同配合,主动核对信息,简化审核程序。
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需群众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受理科室,应在计生宣传栏(公示栏)或显要位置公示。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生育登记信息管理。启用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及生育登记信息库,及时准确录入生育登记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避免重复登记。依托乡村工作网络,通过群众登记、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共享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生育登记信息核查协查,积极探索生育登记服务与孕产期保健服务等信息的有效整合,切实提高生育登记信息质量。
(二)全面推行承诺制度。大力推行婚育情况承诺制度,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可以办理相关证明。(注:婚育情况承诺书内容包括:夫妻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婚姻状况、结婚时间等。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还应包括子女出生时间、性别和孩次等。)若因当事人虚假承诺造成不符合政策多生育子女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因当事人虚假承诺或提供假证明而错办证的,不追究办证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办证单位要切实履行信息核查的职责,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通过基层工作网络主动核实申请人的婚育信息。积极推行委托办理、村级代理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等便民利民的举措。明确所有计划生育证件均为免费办理,严禁“搭车”收取费用。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和审批文书。大力推进网上办理,加快实现生育登记信息网上受理、网上查询和网上反馈,方便群众办理。
(四)强化出生人口数据监测。自2016年起,建立全面两孩政策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生育登记受理、再生育审批受理、出生等情况。同时,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要求,及时上报PADIS、全员人口信息平台信息报表。各乡镇要及时采集孕产信息,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动态,并建立健全出生人口预报预警制度,加强生育意愿的跟踪调查,加强对出生人数、自增率、出生政策符合率、政策外多孩率等重要指标的监控,为分析研判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提供科学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强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是保证全面两孩政策稳妥实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计生部门要把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协调,精心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改革措施,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制度,加强培训。县卫计委相关科室及乡镇计生部门要围绕本身职责完善各项规范,明确办理受理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完善首接责任制、全程代理制、信息公开制等制度的具体内容,确保生育服务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乡镇计生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准确把握政策条件、制度规范及工作流程,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三)信息共享,改进服务。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机制,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托基层工作网络,加强信息采集,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
(四)强化督查,严格责任。要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制度,将实行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列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办理过程中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建立和完善服务评价制度和反馈制度,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1.生育登记表
2.生育服务证
3.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4.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统计表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1
生育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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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基本情况 |
男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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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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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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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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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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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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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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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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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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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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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 |
出生日期 |
性别 |
政策 内外 |
男方亲生/女方亲生/双方亲生/收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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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 情况 承诺 |
登记人承诺 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现登记生育第 个子女。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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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公章): |
经办人签名: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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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育服务证
编号: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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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基本情况 |
男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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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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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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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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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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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妇已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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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公章):
经办人: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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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基本情况 |
男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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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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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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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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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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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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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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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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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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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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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 |
男方亲生/女方亲生/双方亲生/收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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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 项的规定,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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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情况 承诺 |
申请人承诺 以上是我们夫妻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如与事实不符,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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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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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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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 计生行政 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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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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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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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生育登记办理数量 |
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再生育审批数量 |
出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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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一孩 |
二孩 |
合计 |
第一项 |
第二项 |
第三项 |
合计 |
一孩 |
二孩 |
多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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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 |
政策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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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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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月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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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年 累 计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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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上报日期
说明:
1、各乡镇于每月2日前以电子及纸质方式同时上报县卫生计生委计生指导科(QQ:66046240)。
2、逻辑审核关系:1=2+3;4=5+6+7;8=9+10+11+12
3、“出生人数”为常住口径,各乡镇应对全员人口库、计生报表、住院分娩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