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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6-00108 信息分类: 公共卫生,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10-20
文号: 灌 卫〔2016〕13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现将《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发《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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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2016135


印发《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财政局

                                     2016927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927日印发

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数量和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增补项目执行。

第四条  补助资金遵循项目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管理原则。县卫计委设立基本公共卫生专户,专门负责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常住人口数)、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县财政按标准,将县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县卫计部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日常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先预拨、后结算的模式拨付,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年度任务下拨第一批资金,年中根据任务完成进度下拨第二批资金,次年结算。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下拨结余资金。

第八条  县卫计委负责对本县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季度绩效考核,对各基层卫生机构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按比例扣减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再分配,主要用于奖励考核得分位于前列的单位,并结合考核结果、服务人口及标准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卫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批复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县卫计委基本公共卫生专户,卫计部门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各村级卫生机构或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条  明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数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低于40%的工作任务交给村级承担,安排村卫生室完成的任务,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设立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池,实行封闭管理,全部用于村卫生室考核后的相关人员服务补助。

第十一条  村级劳务费实行公示制度和打卡发放,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卫计委统一发放到每位村医银行卡,将发放回执附在劳务费发放表后面,确保村级劳务费100%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等。根据《2015年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可列支范围》的规定,支出内容如下:

(一)人员补助。用于支付乡、镇(中心)卫生院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专职人员、中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福利费等。人员支出需提供内部考评依据。

(二)劳务费用。用于应支付给个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费。包括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报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下基层服务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人员超劳补贴等。

(三)药品及材料费。用于购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所需药品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等费用,包括:检验试剂及其他耗材、预防接种用注射器、全科医生团队综合服务功能包(箱) 、清洁用品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低值易耗品、药品、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的采购、使用需建立台账,进行出入库管理。

(四)印刷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纸质表单、 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折页、处方、健教手册等) 、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儿童保健手册》 、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等) 、健康教育宣传用品。

(五)办公用品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冰箱、冰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 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视机、DVD机、照相机、摄像机、计算器、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笔记本等费用支出。其中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遵循必须、适用、适量原则,经县(市、区) 卫计部门批准后适当配置。属固定资产的,需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水电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该分摊的水电费,包括疫苗冷链用电等

(七)邮电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 网络通讯费以及邮寄费,包括电话随访通讯费、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管理网络通讯费、资料邮寄费等。

(八)差旅费。根据县财政文件规定,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差旅费。

(九)交通及车辆运行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维修及车辆租借等费用。

(十)租赁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租赁费,包括健康教育宣传及举办健康教育讲座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费、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网络租用费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包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维修费。

(十二)其他公用经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支的其他公用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认真整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单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要完善支出单据相关审批和佐证手续,确保支出单据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依据充分,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支出单据,并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入账。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台账,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拨入和支出业务。年终,乡村医生劳务费台账一律报项目单位统一归档。项目单位要注意支出进度,年底前确保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内容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人员福利、设备购置维护、培训督导和招待等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要依法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卫计委等部门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应核减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卫计委将不定期对基层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