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省财政厅、教育厅修订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占在校生的平均比例为苏南和苏中地区10%,苏北地区15%,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所属城区、各校的具体资助比例,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
第七条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及学校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学期末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人数和资助面预拨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每年3月底前,拨付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并根据上年度末实际学籍人数和资助面清算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足额安排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在每年9月底之前将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所辖各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底之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拟资助学生名单应公示。并将最终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录入指定的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对所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的复核工作,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各高中,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各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督查。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为学生集中办理资助卡(银行借记卡),以打卡方式发放国家助学金。各地、各校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按照精准资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普通高中要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三)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普通高中要完善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要统筹各类奖助学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64号、苏财教〔2007〕183号)停止执行。
附件:1.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名称: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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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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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年月 |
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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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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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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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家庭人口数 |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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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家庭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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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省 市 (区/县)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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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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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理由(证明材料附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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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拟同意资助档次为: 元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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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一、每年9月30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本表,填表人必须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二、本表一式两份,普通高中、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三、“家庭户口”填写“城镇”或“农村:。 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填写以下类别之一:(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五、“家庭成员情况”只填写近亲属情况。 六、“学校审核意见”栏加盖普通高中公章,负责人为普通高中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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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学校(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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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学生姓名 |
性别 |
班级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资助金额(元) |
家庭人均月收入 |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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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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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普通高中汇总后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