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3〕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连政办发〔2011〕75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连财教〔2013〕8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 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2. 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3. 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县(区)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4. 幼儿园收费比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 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在公办幼儿园资源基本满足的基础上,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县(区)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通过幼儿园名单。
3. 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由县(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确认、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 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应于每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许可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6. 各县(区)应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原则上至少每3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3年内,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及时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1. 各县(区)应当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区,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在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基本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社区、街道适龄儿童入园。
3.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保障在园保教工作人员,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4. 各县(区)应利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工作。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1. 各县(区)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盈利比例进行核算,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保证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 各县(区)应当按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等情况,报县(区)物价和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对于幼儿园因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各县(区)还可以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资助和收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 各县(区)要在2016年4月底前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因接受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经费投入。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 省、市将依据各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资助情况,给予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本办法自2016年执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样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
(参考样式)
甲方: **** 人民政府
乙方: **** 幼儿园
根据《连云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审核,甲方认为****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认定****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签署服务委托协议。
一、 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 ,房地产登记证号为 。幼儿园最大办园规模为 个班,可容纳约 名幼儿。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教育局依据乙方办学规模,确定乙方服务区域为 ,并对乙方下达招生任务。
(二) 按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每年向乙方核拨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对于幼儿园因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甲方还可以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三) 委托****教育局对乙方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四) 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公益性学前教育服务,比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
(二)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选聘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幼儿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 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五)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幼儿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 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
四、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招生区域,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
2. 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
3. 乙方因违规办学等原因,年检不合格、评估整改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 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5. 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严重超出乙方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
2. 甲方未能以经费资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对乙方予以扶持;
3. 甲方未能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4. 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所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各备案1份。
本合同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人民政府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