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市监〔2016〕64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市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
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加强煤炭市场管理,改善大气质量,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大气办〔201621号)、《连云港市工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降低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规范煤炭经营市场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大气办[2016]21号)整治要求和连云港市工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特制定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连云港市工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以有序、规范、提高、发展煤炭经营市场为目标,强化煤炭经营管理,着力构建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市场和谐的煤炭市场经营体系。
二、工作目标
至2017年6月底前,我县县城全面实现无煤炭销售场所,确定的“无煤区”建设区域。同时确定的对销售对象的管理措施,不得县城区内销售燃煤;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措施要求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汪富昌局长为组长,庞士明、张志东、张大斌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注册科、消保科和12315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张志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局也要制定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煤炭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人员负责煤炭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协调、资料汇总以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市场准入。自本通知下发后,对《我县“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划定的“无煤区”建设范围内申请从事煤炭(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下同)加工、销售、储存等申请登记一律不得核准;对其他区域申请从事煤炭加工、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应当签订“煤炭经营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一),不得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煤,强化信用管理。(责任单位:注册科)
(二)严格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无煤区”内销售煤炭。对《关于灌南县“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划定的“无煤区”范围内的煤炭销售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填写《全市煤炭销售和加工企业(场所)清单》(见附件二);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煤炭销售市场、销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限期办理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拒绝或逾期未办理的,以及无照从事煤炭销售市场、销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罚。(责任单位:各分局、大队)
三)严格主体监管。对全县范围内煤炭销售企业(场所)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全县煤炭销售和加工企业(场所)清单》,登记建档。对无照从事煤炭经营且不属于“无煤区”建设范围的,责令限期办照;拒绝或者逾期仍未办照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依法取缔。对不属于“无煤区”建设范围内的有照经营户,逐户签订“不得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煤”经营承诺书。(责任单位: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负责督导、各分局落实)
(四)严格质量监管。加大煤炭检查和抽查力度,严禁销售硫份高于0.6%、灰份高于15%的劣质煤炭。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条件煤炭的,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处罚。配合经信部门加强煤炭批发企业监管,实行煤炭管理备案制,对购进、销售的煤炭应当记载进货、销售来源和去向,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证件,并实施送检制度。(责任单位:消保科、质监科)
(五)严格举报投诉查处。充分发挥12315指挥中心投诉举报作用,对处置煤炭质量举报、投诉中涉及到无照经营、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的,严格追溯查处,确保监管处置到位。(责任单位:消保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造声势。各级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无煤区”建设宣传,通过印发公告、宣传单、召开辖区煤炭经营业户座谈会、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煤炭市场专项整治氛围。
(二)加强引导促规范。在煤炭市场专项整治中,要坚持“教育为主、罚款为辅、解决无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整治无照经营与宣传法规相结合,与依法登记相结合,与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确保煤炭市场规范有序。
(三)加强监管严巡查。要根据登记数据库信息,逐户上门对经营户的情况进行核查,严查营业执照的有效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经营企业、重点储煤场、转运站的实地检查,加大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强督查多指导。我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加强对基层工作的业务指导,针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工作督查,及时解决煤炭市场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五)加强协作强联动。要坚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关于印发灌南县“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抓好阶段性工作落实,注意做好与质监、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执法联动等执法协作。对无照经营数额较大、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请相关单位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上报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2017年1月15日、2017年6月15日、2018年6月15日前分别上报《全县煤炭销售和加工企业(场所)清单》以及阶段性工作小结。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