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灌 卫〔2017〕10号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和
执业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校验和执业延续工作,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经县卫计委批准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校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应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4.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上须体现注册到现机构信息);
6.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8.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9.财务审计报告、医疗机构公章以及门诊、财务专用章印模印样;
10.放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自查结果汇总;
12.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需提供平面图和全景图。
(二)医疗机构有效期延续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有效期内执业工作总结;
4.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执业资格复印件;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上须体现注册到现机构信息);
6.执业期间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执业期间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财务审计报告、医疗机构公章以及门诊、财务专用章印模印样;
9.医疗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空白病历、处方、收费票据复印件一套;
10.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自查结果汇总;
11.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
12.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需提供平面图和全景图。
(三)注意事项
乡镇卫生院负责通知本辖区诊所、医务室,协助领取《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申请表》、《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等表格(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免费提供)。
三、其他要求
县卫计委受理医疗机构校验材料至作出决定期间,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变更申请均不再受理。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县卫计委将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县卫计委将依法予以注销。
各相关医疗单位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理好,复印件每页必须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办理人签名”和“日期(提交校验申请的日期) ”,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表格既可电子版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文字填写清楚正确,内容填写完整详尽。
联 系 人:薛明、陈琳。
联系电话:0518-83696921(医政科)、83289332(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