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乡环卫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环卫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园区及周边环境,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经济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境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美丽园区。
二、工作目标
在经济开发区境内全面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循序渐进、政企共建、群众参与、统筹规划、科学引导”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经济开发区境内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及时清理、集中运输工作,基本实现企业厂区、村庄居民区、高速路服务区等区域垃圾处理全覆盖,道路沿线无垃圾,沟塘河渠无漂浮垃圾,切实改善开发区环境质量。
三、硬件配置
(一)铜灌小区、朱圩小区、水岸名苑、公兴小区等居民居住区物业或村部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配备垃圾清扫、收集、运送等工具,定点设置垃圾转运箱。
(二)经济开发区内各生产企业、相关服务单位等应自备保洁员,并配置相应的勾臂箱用于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和转运。
(三)开发区城管分局按照方便群众、宜于清运的要求在临街和指定转运地点投放足额勾臂箱,也可以根据企业或服务单位实际需求定点投放配置勾臂箱。
四、运作模式
1、铜灌小区、朱圩小区、水岸名苑、公兴小区等居民居住区采取 “小区收集→城管分局集中转运→县终端处理”运作模式。
2、经济开发区境内各企业、相关服务单位采取“单位自行收集→城管分局定时清运→县终端处理”运作模式。
3、临街商户、居民采取“市民自行投放→城管分局集中清运→县终端处理”的运作模式。
五、经费保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管分局依据有关文件对服务企业、服务单位及相关居民区采取签定有偿服务协议并尽量少收的原则收取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成本费用。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各有关企业及服务单位要大力宣传垃圾集中清运清理工作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
2、强化履职,加强协作。城管分局要与各服务企业、相关定点服务单位签订处置、清运合同,切实加强沟通衔接,履职尽责,强化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快速、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开发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高效运转。
3、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开发区管委会将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定期考核评比,城管分局确保配备必要的人员、车辆及设备,及时为企业及相关单位提供更好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