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投资发〔2017〕39号
县发改委关于灌南宏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灌南宏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的关于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书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建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拟位于灌南县经济开发区B区,具体选址由规划部门确定。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总建设规模4万m³/d,其中一期2万m³/d。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586亿元。
四、本批复有效期12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请据此抓紧开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依法取得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书面意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待项目手续齐备、条件成熟后,按照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抄送:县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