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利 宣 传 材 料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二、专利的基本概念?专利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专利一词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它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专利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第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第三,是指专利文献。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三、什么叫专利法?专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专利法是一个部门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的一些法律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各国的专利法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国内法律,只能在本国地或内生效,而不能施行到本国地域以外。专利法的效力受到国家领域的限制,称之为无"域外效力"。
在这方面,申请人的国籍或住所是不太重要的,无论申请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也无论是住在本国或外国,他在一个国家申请专利时,这个国家的专利法和国内法律就对他适用。如果一个国家的发明人要到另一个国家去申请专利,他就得按另一国家的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事。
2.专利法是特别法,特别法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物、行为或地区的法律,如民族自治法、战时法等。而一般法则是没有这一限制的,它对一般人、一般事物都适用。例如,民法是一般法,而专利法是特别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在特别法中有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实体法是决定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消失等必要条件的法。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权的产生、 变更、消失等必要条件及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所以专利法是实体法。
程序法是为实现、公告、确认权利和义务而规定的方法、手续和程序的法。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有关专利权的申请、审查、批准等的手续,以及有关实施专利和公开发明内容的方法、方式等,所有说专利法也是程序法。
四、什么是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哪些特性?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五、什么叫实用新型?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六、什么叫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何区别?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七、如何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八、专利申请有哪些原则需要注意呢?
1.申请单一性原则
(1)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专利授权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同时提出申请的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驳回申请。
(2)申请日期的确定。
①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邮戳不清,以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计算。
②直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
①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②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无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两个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是同一天,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专利局全部驳回,都不授予专利权。
九、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十、发明专利审批程序有哪些?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和授权5个阶段。
1.专利申请受理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专利受理通知书与缴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有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人等记载事项。
2.初步审查阶段: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前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应按保密程序处理。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就进入等待公布阶段。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在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没有提前公布请求的申请,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布准备程序;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从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申请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仍然会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办妥了实审请求手续(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了实质审查费),申请将进入实审程序;否则应等待申请人办理实审请求手续。从申请日起满三年,申请人未提出实审请求的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授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授权形式审查人员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确认无误以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十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批程序有哪些?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1、受理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专利受理通知书与缴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有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人等记载事项。
2、初审阶段: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在初审程序中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内容①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②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③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④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经批准的专利相同,是否明显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
初审中还要对申请文件齐备及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①审查各种文件是否采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的撰写、表格的填写或附图的画法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要求;②应当提交的证明或附件是否齐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③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或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出版要求。此外,对外国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手续也要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答复后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
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程序。
3、授权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由审查员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授权形式审查人员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确认无误以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十二、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的情形主要有: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发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十三、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效力主要体现?
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本申请的效力,二是对其他申请的效力。
对本申请而言,本申请不具效力,专利局终止对该申请的任何审查程序。但是,即使申请人在发明专利公布前撤回其申请,如果专利局收到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声明时,已经作好公布其申请的印刷准备的,专利局仍将申请予以公布。同时,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将在以后的出版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因为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而没有公布的,对有关同一主题的其它在后申请而言,它不构成抵触申请,即在后申请不会应为它而丧失新颖性。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是在公布以后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该申请的内容就变成现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对在该发明专利申请日后公布前提出的相同申请而言,该发明专利申请仍然是该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从而使后者丧失新颖性。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如果该申请是有关主题的一次申请。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主题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向国内外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
十四、专利权的转让及其特征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为此支付对价,该对价一般为约定的一定数额的价款。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转让的标的是专利权。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转让的内容、方式等法律均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专利权转让合同除应遵守一般合同原则、制度外,还应考虑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且必须遵守法律的特别规定。
2.专利权的转让是专利权的所有权的转让。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人失去了专有权,而受让人就成为新的专利权所有人。就此而言,专利权的转让就使专利的主体发生变更。它不同于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让渡的是专利的实施权,专利权仍归专利权人所有,专利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改变。
3.以书面合同方式实现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转让行为涉及专利技术所有权的归属,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获取或丧失专利权的客观凭证。专利技术不仅复杂,而且与技术发展有一定的同步性,因此客观上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
4.专利权转让必须履行法定手续。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登记和公告方能生效。未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十五、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有权问题:应先通过法律状况检索,以证实其是有效专利,以及转让方持有专利权的合法性和转让的合法性;
(2)专利的历史问题:应先了解该专利以前是否与他人签过许可实施合同,以及专利权人自行是否实施过,并要明确这些问题的法律责任及解决方法;
(3)检查必备的法律文件:专利权转让的双方均须提供证实其身份的法律文件,向国外转让的另须提交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必须采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其他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能规范专利权转让的合同文本;
(5)专利权转让合同需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公告后才能生效;
(6)鉴于专利权转让合同区别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及技术合同,同时涉及到文件技术资料移交、转让费用的到位、专利权属的变更等,故建议可向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咨询或委托服务机构帮助签订。
十六、专利的实施许可及其特征
专利实施许可,就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通常称为专利许可证贸易,它是专利实施最主要的方式,是专利权人实现专利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也是技术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规定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实施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
专利的实施许可,实质上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它的标的物是无形财产,即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制造,专利权人所授予的是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使用权,而不是专利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仍归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只有专利的使用权。
2.专利实施许可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的独占性权利,仅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具有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撤销、宣告无效或以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是有限制的许可。专利的实施许可大都是有限制的,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合同的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专利权,而不能超越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专利,也不可擅自将专利转让或许可任何人使用。
4.必须签订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双方履行合同,也有利于保证充分有序地实施专利,避免与减少纠纷。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十七、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保密审查员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做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在计算机系统中做出处理,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十八、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释义有哪些?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十九、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受理的专利案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冒充专利案件、其他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十、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或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不同情况,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1、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人不仅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有的还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专利标记权,而且以假乱真,欺骗了有关当事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应承担行政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3、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请注意,上述承担行政责任,可处以“罚款”,而承担刑事责任,则处以“罚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此外,如果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除了侵犯他人专利标记权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冒充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主要承担行政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冒充专利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在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中,根据冒充专利行为人恶意程度不同,处理结果有所轻重。根本没有申请专利而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糊弄标注杜撰出来的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恶意程度相对重些;原有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已届满,或者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各种原因而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记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或者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文件,拿到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号,但不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却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的,恶意程度也比较重;至于虽然办理了申请手续,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还没有获得专利授权,提前将专利申请号标注成专利号或者加上专利标记的,恶意程度相对轻些。
二十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有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