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投资发〔2017〕98号
灌南县发改委关于国丰新能源灌南有限公司
灌南县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丰新能源灌南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灌南县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快推进灌南县城市化进程,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灌南县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7-320724-44-02-536274)。
项目单位为国丰新能源灌南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灌南县花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南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08亩,总建筑面积26500㎡。本期项目建设2×350t/d垃圾焚烧炉,配套建设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6.4MPa,450℃)和1×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预留项目二期建设用地。项目建成后年处理生活垃圾约23.36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35565.5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8.1%。
五、项目单位须落实环评要求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措施到位有效。
六、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灌南县规划局国丰新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园拟选址位置图、灌南县国土局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灌国土预审[2017]2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国丰新能源灌南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国丰新能源灌南有限公司在两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7年8月11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