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投资发〔2017〕105号
灌南县发改委关于灌南县高达置业有限公司
颐高广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灌南县高达置业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颐高广场项目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快推进灌南县城市化进程,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颐高广场项目(2017-320724-70-02-541986)。
项目单位为灌南县高达置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灌南县沂河路南侧、灌河路北侧,盐河绿化带西侧,苏州北路东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85880平方米(约128.82亩),总建筑面积251799.11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95618平方米,共建设21幢楼(10栋8F+1、4栋24F、2栋26F创业大厦、1栋21F创业大厦、1栋2F人才公寓、1栋2F、2栋3F商业用房),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17453.58平方米、创业大厦建筑面积25687.17平方米、人才公寓11669.48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0807.77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56181.11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53972.4平方米、地上架空层面积2208.71平方米。容积率2.26,建筑密度31.4%,总户数1409户。
四、项目总投资为6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83.33%。
五、项目单位须落实环评要求绿化等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措施到位有效。
六、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项目名称为二实小东侧地块的灌南县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受让人为灌南县高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7242017CR0086)。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灌南县高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灌南县高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两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7年8月25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