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南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计生服务站:
现将《灌南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灌南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灌南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传染病流行和暴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灌南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实行属地管理,按属地建证、属地接种原则开展免疫规划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对象(简称流动人口接种对象),是指居住在我县,户籍在外县的0-6周岁儿童。需接种的疫苗为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流行性乙脑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白破二联疫苗等,包括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它预防接种疫苗。
第四条 流动人口接种对象与本县接种对象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门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适龄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
第五条 流动人口接种对象应持原免疫规划接种手册或原免疫规划服务单位出具的既往免疫规划接种证明,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转证、转卡手续,并按免疫程序完成免疫接种。预防接种门诊应主动向迁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取儿童既往预防接种证明。无接种证明视为未接种,并按免疫程序自迁入本地之日起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六条 在我县出生需要到外县(市、省)落户的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所属预防接种门诊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接种对象或监护人应及时按免疫接种通知要求,带领流动接种对象到规定地点接种疫苗。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儿童实施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的应当批评教育,并由村(居)委会督促接种疫苗。
第八条 托幼机构、小学校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未完成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程序的应督促补种。
第九条 预防接种门诊要与乡(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局、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全面掌握辖区流动人口接种对象数量、分布等资料,按照免疫程序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村(居)委会应配合卫计部门查找流动人口接种对象,建立0-6周岁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协助做好免疫规划宣传和实施工作;应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工具,介绍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和流动人口接种对象转(办)证(卡)方法。
出租或出借房屋房东应当主动将携带6周岁以下儿童的流动人口情况报告村(居)委会,配合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应积极协调住建、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加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及其它流动人口聚集地区的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发现流动人口接种对象,应督促及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照免疫程序接种。
第十条 预防接种门诊应会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1次对其所服务区域进行主动搜索,发现未纳入免疫规划管理的流动接种对象,应按照免疫程序为其接种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同时建卡、建证,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免疫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规范》,为流动人口接种对象接种疫苗。卫计委成立的免疫规划异常反应及事故鉴定组织负责当地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卫计委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规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的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和接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卫计委批准的预防接种门诊负责管理辖区流动接种对象免疫规划的宣传、通知、接种、登记、接种资料上报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卫计委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工作督导考核制度。对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灌南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