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委相关科室:
根据《连云港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做好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卫综合〔2014〕49号)精神,为规范做好我县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
根据《连云港市<死亡证>签发和使用工作规范》(详见附件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规范执行《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等工作流程。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统筹做好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工作安排,确保居民《死亡证》的及时签发和使用。
三、加强培训督导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着力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全县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各单位要建立定期督导考核评估制度,将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卫计委公共卫生科
负责组织协调人口死亡登记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制度,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全县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开展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审核。
(三)县二级医院
负责正常死亡居民的调查,并认真执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的签发流程,及时规范开展死亡信息登记报告。
(四)乡镇卫生院
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正常死亡居民的调查,对于在院内或院外死亡的居民,按照规范要求,收集相关信息开具《死亡证》,负责死亡报告的防保所专职人员须在15天之内通过《系统》完成信息的网络登记报告工作。
附件:1. 《连云港市〈死亡证〉签发和使用工作规范》
2.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样表)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1
连云港市《死亡证》签发和使用工作规范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计、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亡证》的签发
1. 签发对象为在灌南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2. 《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 《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4.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的(正常与非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死亡证》,并在第一联至第四联相应栏目签名和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5. 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携带:①家属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②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流动人口需同时提供暂住证/居住证);③死者生前病史资料;④死者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事实证明。到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开具《死亡证》。负责医师审核确认后,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详细填写《死亡证》中死亡调查记录等项目,调查记录必须由家属签名,负责医师应在《死亡证》第一联至第四联相应栏目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6. 对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并在1个月内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
7. 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原则上应直接使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并在线打印、发放。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治(或调查)的医师填写《死亡证》第一联,交由指定科室或人员登录《系统》进行填报,由《系统》完成第二、三、四联打印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交给死者家属,作为办理户籍注销、殡葬手续依据。必须用统一黑墨色笔填写,避免涂改,字体工整。
8. 因故不能及时通过《系统》在线打印《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签发手写、纸质版《死亡证》。纸质版《死亡证》由县疾控中心统一印制,印制版面和格式与《系统》直接打印出的一致。纸质《死亡证》“编号”一栏内容可不填,也可由签发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规则填写。纸质《死亡证》签发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15天之内通过《系统》完成信息的网络登记报告工作。《死亡证》信息网络直报后,县疾控中心必须在7天内完成本辖区内上报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若有填报信息不全者,应及时反馈原填报单位重新上报。
9.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二、《死亡证》的使用
1.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2. 对于灌南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经办人在第二、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凭《死亡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
3. 对于非灌南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死亡地点所属辖区派出所,当班民警对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将《死亡证》第二联进行复印,复印件由公安部门保存。经办人在第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第二联无需签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也无需公安机关签章),与第二联原件一同交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凭《死亡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凭《死亡证》第二联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连云港市《死亡证》签发和使用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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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医生进行死因推断并填写调查记录,调查记录需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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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持本人及死者相关证件(四类)至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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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医生进行死因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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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由出具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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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死亡证》第一至四联,并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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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死亡证》第一至四联,并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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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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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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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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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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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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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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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警进行审核确认后注销户籍,并在第二至第四联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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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持第二至第四联至死者户籍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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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户籍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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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持第二至第四联至死亡地所属辖区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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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警进行审核确认后,复印第二联并保留复印件,在第三、四联签字、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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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灌南县户籍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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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由死者家属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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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持有卫生、公安共同签章的第四联至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未办理户籍注销的凭第二联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
填表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
(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写举例:
例1: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
第一联:(a)肺癌;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例2:如某人因早年的慢性支气管炎逐渐引起肺气肿,逐渐引起肺心病导致死亡,
第一联:(a)肺心病,(b)肺气肿,(c)慢性支气管炎;
根本死亡原因:慢性支气管炎;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为“肺心病”。
例3:如某人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造成颅内损伤导致死亡,
第一联:(a)颅内损伤,(b)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根本死亡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颅内损伤。
(十三)生前主要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三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三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二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疗养院等。
(十四)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死后推断”仅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填写。
(十五)根本死亡原因及ICD编码:二级及以上(含相当)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编码人员填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码人员网上填写。ICD编码填写4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
(十六)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