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社会救助
索引号: 014308954/2017-00142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12-14
文号: 灌 卫〔2017〕15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有效治疗,避免因无力支付诊疗费用而延误治疗等不良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有效治疗,避免因无力支付诊疗费用而延误治疗等不良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先住院后付费”服务,减轻患者在较短时间内筹措预交住院治疗费用负担,不断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
1. 县第一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
2. 各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服务范围
1. 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且县内认定为低收入的群体;
2.“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人);
3. 需紧急救治的患者。
三、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缴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书的,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优惠政策),并将本人或陪同人身份证原件交医疗机构住院处保管,以作费用抵押。
(二)病人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病人出院结算时将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结清后,住院处应及时将病人的身份证等抵押归还。
四、注意事项
(一)各医院住院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告知病人或家属医院实施该项政策,同时要严格审查患者的身份和相关证件,符合“先住院后付费”条件的,与病人或家属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要求病人提供相关证件作抵押。
(二)对纳入“先住院后付费”范围的病人,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应根据病情估算治疗该疾病所需的大致费用,并告知病人或家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应向病人提供每日费用清单,且不再催缴住院押金。在病人出院前1-2天,管床医生或护士应预先查明并告知病人或其家属个人应承担费用,以备病人或家属筹款结账。
(三)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病人,今后不再享有“先住院后付费”优惠政策,且医院根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细化措施。
实施“先住院后付费”是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政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提高病人满意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实施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规范就诊流程,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健全费用担保机制。特别要充分尊重患者就诊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好各项权利告知义务。
(二)加强培训,狠抓落实。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培训,让其充分认识到落实好“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熟练掌握服务对象、工作流程和服务内容,及时准确办理相关手续,在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确保医院不受损失,真正把本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让群众知晓、理解和支持,为深化医改添砖加瓦。各单位实施过程中的优秀经验与做法请积极报送至县卫计委医政科。
联系人:范丽娟,联系电话:0518-83696920。

附件: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
    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

甲方(患方):                
乙方(医院):                
为更好地让甲方在住院期间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方便甲方住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可只预交医药费中个人承担的费用。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供身份证作抵押。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日费用清单,以备甲方查询。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1-2天内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体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甲方筹措住院费用。
四、甲方出院时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时扣押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甲方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将不再享受“先治病、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同时医院将根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