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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10409025/2018-00007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红十字会 发文日期: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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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规范县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的管理,维护县红十字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灌南县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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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的管理,维护红十字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救助资金的性质、原则和目标

第二条  性质:合法性、救助性、非营利性。

第三条  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收定支。

第四条  目标:为红十字事业募集资金和物资,构建红十字公益服务体系,救助困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

1、当年“博爱在灌南·人道万人捐”活动捐款;

2、历年“博爱在灌南·人道万人捐”捐款结余款的增值部分;

3、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的善款;

4、内红十字募捐箱收入;

5、利息收入。

第六条  灌南县红十字会救助资金救助范围

1、本户籍居民在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伤害和患大病的困难群体;

2、内工作人员在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伤害和患大病的困难群体。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标准

第七条  救助资金申请程序

1、救助对象申请人道救助时,须向红十字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出院记录原件,乡镇或或单位开具的因病致贫证明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关系证明材料

2、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向红十字会领取《救助人员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报红十字会;

3、乡镇、部门等集体申请人道救助时,须向县红十字会提供所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乡镇、部门开具的因病致贫证明原件,并向县红十字会领取《灌南县红十字会困难群众人道救助金发放表》,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经所在乡镇、部门核实签字并加章后报红十字会;

4学校申请人道助学金时,须向县红十字会提供学生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贫困证明原件,并向县红十字会领取《助学金发放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经所在学校核实签字并加章后报红十字会;

第八条  救助资金审批

大病救助突发性意外灾害伤害的救助资金的审批:根据疾病种类、灾害伤害程度及家庭困难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后,由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酌情签批,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救助资金的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只申请一次。具体为:

1、遭受意外灾害、伤害救助标准:视遭受意外灾害、伤害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救助。

2、大病救助标准: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酌情给予救助。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视困难、伤病程度给予适度倾斜救助。

(1)家庭成员多人失业或多人遭受意外灾害、伤害者;

(2)参加抢险救灾或为救护他人遭致伤残者;

(3)家庭成员中有积极参与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红十字会审批给予救助者,其救助款的发放按照财务规定严格履行领款和签收手续,有关申请表由红十字会存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公正无私的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或超越范围的求助应予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不予置理。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救助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建立救助资金财务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救助资金收入、使用和救助情况,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灌南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5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