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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578/2018-00008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3-08
文号: 三政发〔2018〕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三政发〔2018〕4号关于印发《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村(居),镇直各单位:《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2017年1月19日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关于印发《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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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发〔2018〕4号

关于印发《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组

3事故预防

3.1安全风险评估

3.2应急救援网络

4现场处置

4.1现场指挥

4.2社会资源调用

4.3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

4.4环境污染处置

4.5医疗救护

4.6应急疏散

4.7后勤保障

4.8信息发布

5善后处置

5.1环境恢复

5.2赔偿补偿

5.3总结评估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实施时间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灌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口镇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车辆碰撞倾覆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发生在高速公路的此类事故,听从上级政府安排,参与事故救援)

1.4事故分级

1.4.1一般事故(四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事故;

(3)危险化学品泄漏难以堵住,需要倒罐过驳作业,或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倾覆,需要倒灌、调用吊车吊装作业的事故。

1.4.2较大事故(三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1.4.3重大事故(二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1.4.4特别重大事故(一级)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需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事故。

二、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建立三口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作为全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机构。

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镇长、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担任。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由镇政府办公室、镇宣传科、镇派出所、镇安监所、镇民政办、镇生态办、镇农技站、镇财政所、事发地村两委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1.2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镇级应急响应;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3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镇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镇宣传科:负责事故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镇派出所:负责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统一调动全镇警力开展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4)镇城建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倒罐车辆,负责罐车、吊车等资源的信息提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7)镇生态办:负责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协助事发地村两委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负责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调查处理。配备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设备,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等。

(8)镇安监所: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提出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件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10)镇财政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11)事发地村:协助镇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镇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派出所,由镇派出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

2.3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4专家组

建立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预防

3.1安全风险评估

公安交警部门应将剧毒气体(氯气等)运输通行的主干道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镇政府应对主干道沿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订重点区域的公众应急疏散预案。

3.2应急救援网络

镇和村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与社会相关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网络,完善通讯联系方式,实现应急物资装备的快速调用。

四、现场处置

4.1现场指挥

启动镇级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长由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由事故现场的镇派出所所长履行现场指挥职责。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处置与救援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4.2社会资源调用

(1)吊车。需要吊车及拖曳车辆的,由派出所、交警三口中队负责向应急救援网络单位调用。

(2)倒罐车辆。需要倒罐过驳车辆及设备的,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应自行及时调派。事故车辆业主单位无法调派的,由交警三口中队负责向应急救援网络单位调用。

(3)专家。需要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和承压罐车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由镇政府办公室、安监负责落实。

(4)劳务人员。需要劳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由事发地村(居)负责落实。

4.3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

(1)实施主体。危险化学品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等现场处置工作由派出所、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及其他应急处置单位实施。若需调用特种设备工具,由派出所负责落实。

(2)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倒罐过驳作业,必须在派出所现场监护、承压槽车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倒罐作业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后进行。

4.4环境污染处置

若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办等部门进行处置。

(1)生态办负责环境监测和监察,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资源参与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2)若事故发生在临河道路,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河流环境污染的,根据实际情况,生态办、水利等部门做好所管辖水域的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3)若事故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由水利站负责水资源的调度,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自来水的停水或供水调度。

4.5医疗救护

(1)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卫生院负责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2)在进行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等化学品倒罐作业时,卫生院应安排120救护车就近待命。

4.6应急疏散

派出所、交警三口中队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和事故区域警戒。镇政府、村(居)负责公众应急疏散。

4.7后勤保障

镇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4.8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镇宣传科按有关规定实施。

五、善后处置

5.1环境恢复

生态办负责环境污染情况跟踪监测,指导灾后环境恢复工作。

5.2赔偿补偿

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调用部门审核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或先由镇政府按管理责任垫付相关应急处置经费,然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讨;事故责任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5.3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15日内,镇政府和派出所应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安委办负责制订和修订,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村(居)和派出所、交警三口中队、安监、生态办等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做好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配置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