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大会精神,培养一批重点纳税企业,以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办法(暂行)。
一、奖励范围
1、在县内注册登记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当年新投产的重点企业;
3、列入市、县培强培优企业。
以上均指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奖励方式及标准
本办法以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为主,奖励资金由各企业自行分配。
1、新创企业导向奖:新创办重点企业当年上缴生产经营税收在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纳税额的5%对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2、企业纳税增长奖:取企业前三年最高入库税收作为基数,全年入库税金增加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增长大户。给予其入库税金增加额的5%的资金奖励。
3、企业纳税上台阶奖:对年度纳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一票否决情况
1、节能减排完不成当年约束性指标的不得奖励。
2、当年发生因为自身责任而造成安全、环保事故,形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不得奖励。
3、拖欠工人工资或因企业内部经营造成工人上访的不得奖励。
4、已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部门签订了单独税收优惠协议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只可在该办法和原协议优惠中选择一项。
5、企业已享受国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纳税部分。
四、奖金渠道
奖金由县财政预算中支出。
五、组织及实施
1、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重点纳税企业奖励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督查办、监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督查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县国税局、地税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企业入库税收额数据提供给县督查办,并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后的结果提交县政府审定。
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