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属党总支、党支部,各乡镇卫生院,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 党 内监督条例》 等 党 内法规和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卫生计生行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连卫委〔2018〕49号)精神,委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县卫生计生行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约谈制度,督促行业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时纠正行业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真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全行业向纵深发展。现将《灌南县卫 生计生行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卫生计生行业全面从严治党
责任约谈制度
(试行 )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按照《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卫生计生行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连卫委〔2018〕49号)精神,结合灌南县卫生计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约谈制度,目的是通过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及时解决其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行业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县卫生计生行业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约谈对象范围:各直属单位、各乡镇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卫计委重点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启动约谈: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县卫计委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贯彻落实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力的;
2.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不强,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抓班子带队伍宽松软,导致本单位问题多发的;
3.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研判不够,工作部署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的;
4.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查处纠治不力的;
5.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6.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的;
7.在选人用人方面,未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8.对巡察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9.本单位年度违纪违法案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0.本单位违纪违法案件与上年度相比下降不明显,甚至不降反升,上升速度较快的;
11.执纪问责不敢较真碰硬,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的;
12.委党委认为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主要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展开,约谈对象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深入查找问题根源:
1.是否对党的全面领导存在模糊和错误认识,是否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2.是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真正用新思想指导工作实践;
3.是否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是否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虚伪应付,实不作为;
4.是否存在表态多行动少、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只作批示不抓落实等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回避问题、懒政怠政、脱离群众等官僚主义问题;
5.约谈对象认为的其他重要问题根源。
第六条 县卫计委党委是约谈实施主体。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重点科室负责人一般由县卫计委党委书记约谈,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约谈;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由县卫计委党委书记委托分管相关领域的委党委成员组织约谈,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约谈。
第七条 委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约谈对象、约谈内容和约谈次数。一般采取个别约谈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进行集体约谈。
第八条 约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约谈内容和对象。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约谈内容和对象,由委监察室扎口承办,报委党委书记批准,填写《约谈工作呈批表》,抄送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2.拟定约谈提纲。委监察室事前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向委党委汇报,并由办公室准备约谈提纲。
3.通知约谈对象。委监察室应在约谈前3天将约谈内容、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党组织或其本人。
4.实施约谈。应向约谈对象说明主题及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约谈对象应如实说明情况,把问题讲清楚,并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深入剖析问题产生根源。约谈人应代表委党委对有关问题整改提出工作要求。约谈过程中,应做好约谈记录。
5.形成书面材料。约谈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呈报委党委,抄送县纪委监察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和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由委监察室及时归档、备案。
6.违纪问题线索处理。对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和程序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并于约谈后2个月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报委党委。
第十条 委监察室应在委党委授权下,会同办公室对约谈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组织现场督查。
第十一条 约谈工作中,经办科室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卫计委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委监察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约谈工作呈批表
附件
约谈 工 作 呈 批 表
呈报日 期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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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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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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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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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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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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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委党委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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