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共卫生
索引号: 014308954/2018-00132 信息分类: 公共卫生,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8-12-24
文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推行县直部门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关于推进落实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通知》(灌督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不断提升县卫计委服务企业能力水平,结合卫计系统实际,…

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政策解读(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推行县直部门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关于推进落实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通知》(灌督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不断提升县卫计委服务企业能力水平,结合卫计系统实际,特制定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政策解读。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四)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三)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由政府财政解决。

需要政府财政承担的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即市属和县、区属企业(以企业纳税级次为依据)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象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到位。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企业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企业公示7天。

3.对企业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给本人。

4.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对属地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汇总,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奖励金由财政支付的

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到所在企业(无企业的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企业或现居住地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复核。

4.复核无异议的,属县、区政府财政承担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奖励金,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属市级财政承担的,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审核。

5.经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属市政府财政承担的,由市财政部门将经费划拨到市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奖励金专户,再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分别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对经核准的转让、改制困难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也按上述程序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

五、注意事项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补办时只要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以及单位开的独生子女证明向社区提出申请,如果企业已经倒闭或其他情况无法开具单位证明,也可以用个人承诺书代替。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独生子女有关奖励政策还将继续延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