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和《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连财规〔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灌南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7月2日
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及我县脱贫奔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经济薄弱村发展、扶贫开发户增收脱贫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下达的精准扶贫资金、 省级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效考核奖补资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片区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等。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的管理,按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有关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县扶贫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牵头制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会同县扶贫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扶贫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年度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对项目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负责扶贫资金日常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总结验收,配合财政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一)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承担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入账;
(三)做好会计核算、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扶贫资金扶持主要对象为扶贫开发重点片区,经济薄弱村,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等。根据扶持重点不同,专项资金主要有:
(一)扶贫开发片区重点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沂河淌片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民生事业等关健工程建设,改善片区面貌,提高基本公共服力水平。
(二)精准扶贫资金。以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人口为对象,按照低收入人口直接收益原则,以户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实行资金直接扶持到户到人,实施精确“滴灌”、“点穴”帮扶,促进其加快增收脱贫。
(三)脱贫成效奖补资金。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动产业扶贫,探索资产扶贫,聚焦低收入户脱贫、经济薄弱村出列,不断提高扶贫成效。
(四)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扶贫资金及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专项资金应当紧密围绕促进脱贫的目标,因地制宜地安排使用,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方面扶贫开发项目。
(一)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围绕整体帮扶规划,重点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等产业;支持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产业科技。
(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对扶贫开发户精准扶贫、直接到户帮扶项目;
(四)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扶贫开发有关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八)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可采用项目申报方式:
(一)县扶贫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乡镇、实施主体申报项目。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县扶贫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扶贫项目及实施方案,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县扶贫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公示,评审结果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产业补助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在项目建成并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也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采取预拨方式,预拨资金用于项目启动。
第十一条 各乡镇、主体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对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逾期未实施的乡镇,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扶贫项目的安排,其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项目资金缺口由乡镇、主体自行解决。收缴的财政资金将用于奖补扶贫项目实施成效较好的乡镇、主体。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实行乡镇报账制,乡镇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乡镇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资金拨付通过扶贫主管部门拨付乡镇扶贫专户,乡镇负责具体核算。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由县扶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贫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县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政策落实和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总结验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发挥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充分发挥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县级财政。
第十八条 按照扶贫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灌南县2017年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灌财发 〔2017〕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灌南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