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公室、财政所、人社服务中心,县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生活水平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参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连民福[2018]9号、连财社[2018]84号)精神,对我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根据县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2016年我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61元,2017年为56355元,较2016年增加了5894元,同比增长11.68%,我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按此比例自然增长,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63元调整为1410元。
二、经费渠道。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灌南县民政局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7日
灌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