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
县卫计委“人才培养基金”设立以来,全系统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各卫生院卫技人员积极通过学历教育、进修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但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继续教育培训及学分报销上存在很大弊端:部分医务人员未经医院允许擅自参加培训、参加与岗位不符的教育培训、未参加培训弄虚作假获取学分报销等等。以上行为与设立人才基金的初衷严重相违背。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基金的使用管理,并使人才基金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现就继续学习报销管理规范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习审批制度。参加各级医学学术交流及继续教育培训,需经医院批准并报卫计委宣教科审核同意后,并按规定考核合格和取得学分的,其培训费用予以报销。对未经医院允许并报卫计委宣教科审核的,一律不允许报销费用。各单位要对继续教育培训安排严格把关,对非官方的学习一律不得安排,对与所从事的专业不符的也不予安排。
二、严格执行报销公示制度。对各卫生院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职称晋升、进修、继续教育培训等报销,宣教科每月统一于25、26日集中报销(遇节假日顺延)。对每月报销情况,各卫生院需在各单位公众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公示,公示情况及时报宣教科存档备查(主要包括公示的内容电子版或纸质版、公示情况的图片)。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人才基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审批和报销程序,对未经安排擅自学习或未经学习弄虚作假获取学分套取人才基金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对报销审核签字的主要负责人严肃批评并进行责任约谈,对当事人作退还违规所得并由委监察室介入处理。
本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2. 卫生院 月份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公示表
附件1
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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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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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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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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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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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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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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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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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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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签名: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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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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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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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宣教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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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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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卫生院 月份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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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科室 |
执业类别 |
培训名称 |
培训时间 |
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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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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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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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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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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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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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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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518—83220658(宣教科)、83696518(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