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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9-00024 信息分类: 公共卫生,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3-31
文号: 灌 卫〔2019〕2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月4日-8日,县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对全县公办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核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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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月4日-8日,县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由县卫健委组织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通过现场核查、现场测量、资料审查等方式,对17家乡镇卫生院及县妇幼保健院共计18家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安全监管、备案执行、人员培训和硬件设施、安全规范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

二、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领导体系不健全。部分单位缺少组织领导及制度等台账资料,其中堆沟港中心卫生院、田楼一院、田楼二院、北陈集镇卫生院、三口中心卫生院、李集卫生院、孟兴庄卫生院、新集一院、新集二院、张店卫生院、新安镇卫生院等台账资料较为完善,均组建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筑牢安全监管网。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偏弱。堆沟中心卫生院、田楼一院安全管理制度较完善,都有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但没有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生物安全应急处置能力较弱。

(三)实验室备案工作不完善。大多数实验室资质不具备、信息不完善、人员缺乏专业性;县妇幼保健院有生物安全柜,17家乡镇卫生院均没有生物安全柜;大部分医疗机构虽有台账资料,但不够完善;普遍存在流程、布局设计不合理,标识未张贴,洗眼装置、感应龙头、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器、灭火器等未配套等现象;大多数卫生院实验室面积不足,有的无法改造。需规范配套必备硬件,均未配置全。堆沟港中心卫生院、田楼一院软硬件及台账资料情况均较好。

(四)人员培训不到位。大多数实验室没有建立日常培训制度,人员培训、演练和考核没有主动贯彻落实到各项实验活动环节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还不够到位,部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检测工作的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和要求了解不够深刻,认识不够到位。

(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抓得不紧。除堆沟港中心卫生院、田楼一院、田楼二院、北陈集镇卫生院四家卫生院外,其他单位均未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部分单位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检测工作的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贯彻还不到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防范知识欠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如第二人民医院,锐器盒中的一次性针头已溢出来,仍未及时更换和丢弃,存在刺伤的隐患。

(六)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硬件建设不符合要求。有的单位实验室条件比较简陋,实验室设施、布局流程不合理,功能分区不明显,一些实验室的门禁系统和实验室门自动闭合不完善,基本的通讯设备缺乏,未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灭火器、急救物品、应急照明等),洗手装置等个人防护设施配备不全。除堆沟港中心卫生院实验室功能分区较为合理,配备门禁系统及相关应急物品外,其他单位实验室均无明显分区,存在潜在的危害。

(七)实验室内部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不到位。部分实验室未按照《江苏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责任人制度和生物安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部分单位日常检测的标本安全保卫意识不强,安全防护、防盗、防抢等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大部分实验室没有有效执行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未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登记。有的实验室缺少医疗废弃物移交和销毁记录,未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实验室入口无生物危险标识,如孟兴庄卫生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堆沟二院、县妇幼保健院、张店卫生院、县第四人民医院、三口中心卫生院。大部分实验室阳性标本在运出实验室前未进行消毒处理,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垃圾袋,将医疗废物随意放置地面或走道,医疗废弃物登记、交接相关记录不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领导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坚强保障。各设立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实验室生物安全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扎实筑牢安全监管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强化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重大活动生物安全保障等检查,重点加强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等日常监管,做到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实验室设立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设施设备养护、操作规范、感染控制等相关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实验室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三)切实完善实验室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本次现场核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实验室硬软件建设,严格遵守备案标准。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人员培训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学习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实验室机器设立单位应建立日常培训制度,主动落实人员培训要求,保证已备案登记实验室从业人员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