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局将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局也会随机抽查整改情况。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5.不能提供销售药品来源信息、购进药品不做购进验收记录,或者虽做购进验收记录但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罚。涉嫌经营假劣药品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