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卫生院,委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提升我县卫健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水平,有效规范人员合理流动和高效使用,经研究,现将《灌南县卫健系统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灌南县卫健系统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县卫健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水平,有效规范人员合理流动和高效使用,现依据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灌组发〔2015〕37号)及县卫计委印发《灌南县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人管理的实施意见》(灌卫〔2016〕8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
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七天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严格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工作人员病假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休假。相关审批要求及期限严格执行灌组发〔2015〕37号文件精神。
二、严格人员使用管理
(一) 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新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应不少于6年服务期(包括试用期)。对服务期满提出调离的人员按下列权限办理: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须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县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县外须用人单位及卫健委审核同意,提前一个月报县组织人社部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领导干部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的规定(试行)》(灌办发〔2017〕86号)精神,原则上不得跨县借用工作人员。确需跨县和跨系统借用的,严格按借用程序规范执行并对人员管理。
系统内各单位工作人员严禁擅自交流,确因工作需要在系统内流动的,调动的需在确认拟调入单位空编、空岗的基础上,借用的需确认借用单位必需的基础上,进行公开遴选后经卫健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县编办、人社部门通过后,办理相关流动手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擅自交流使用的,将不予办理流动手续,或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当事人年度考核、称职评审、岗位晋升、待遇审批等方面进行限制性处理。同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 规范临时人员使用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通知》(灌编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使用数量,确因工作需要,对医疗、药学、检验、影像、护理等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委党委研究后,经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定期统一招聘使用。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使用。
经卫健委同意使用的临时人员如在三年内主动提出辞职的,或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其他单位禁止再次使用。各单位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临时人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卫健委党委研究同意退休返聘的除外)。以后临时人员逐步过渡到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
(三) 规范人员工资待遇管理
1. 新引进医学卫生类人才的生活补贴。加强卫生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强化卫健系统人才梯队储备,对公开招聘入编(定向委培的除外)的医药卫生类(主要包括医学类、公共卫生类、药学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3000元、60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为五年),其他专业类原则上不予发放。对之前已经引进并实施补助政策且服务期未满的医学类人员,剩余服务期按新政策执行。
2. 合同制公益性护理岗位人员待遇。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灌南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0元或者灌南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在编人员调资平均标准的一半,两者按最高标准执行。
3. 临时聘用人员待遇。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或院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县卫健委审核备案。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灌南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单位同类在编人员工资标准。涉及到特殊专家人才的,需报卫健委统一研究。
4. 系统内借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乡镇卫生院之间相互借用和乡镇卫生院借用到县直单位(除卫生监督所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借用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借用单位负责发放。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借用到委机关或县卫生监督所的在编在岗人员,借用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编制单位负责发放。
(四) 规范人员退休审批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对本单位三年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集中查档梳理,建立本部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花名册》,并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再由所在单位根据花名册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关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相关事宜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灌人社发〔2018〕4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严格定向培养和进修人员管理
对免费定向培养的人员,严格按《定向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限履约,对于未能按时履约的,将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将个人的失信行为上报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根据灌卫〔2018〕年191号文件精神,将其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对职称评定进行限制性处理。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安排临床医学生参加“5+3”和“3+2”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积极组织在岗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务实进修。对于培训进修人员,委派单位应与进修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就培训期间待遇、培训期满后服务年限、违约处理办法等进行约定。原则上,新招录人员服务期限不低于6年(含规培时间);进修半年以上到一年(含一年)人员服务期不得少于四年,进修三个月以上到半年(含半年)人员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进修一个月以上到三个月(含三个月)人员的服务期不得少于二年。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人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干部职工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吃空饷”等人事管理工作中“人情条”、“关系条”现象,对“吃空饷”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单位领导。各单位要定期审核在岗人员情况,掌握动态变化信息,尽可能为在岗工作人员履岗尽职做好服务。对隐瞒不报、故意伪造等人事管理不力造成后果的,将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等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并同时给予单位经济处罚。
附件:1. 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09版)
2. 灌南县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3. 灌南县 外出进修责任协议书
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审批表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1
编号:
江 苏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书
聘用单位(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聘人员(乙方):
身份证号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制
填 写 说 明
1.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具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双方亲自签订。乙方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代签合同委托函由甲方收执。
3.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聘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3.甲方聘用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项工作完成。
第二条 聘用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工作。本岗位名称为 ,类别和等级为下列第 项:
(1)专业技术 级岗位;
(2)管理(职员) 级岗位;
(3)工勤技能 级技术工岗位;
(4)普通工岗位。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乙方在本岗位工作。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见《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已知悉《岗位说明书》内容。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等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第三条 岗位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公正、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若有违反,甲方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规范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诚信守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5.乙方对工作中涉及到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岗位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有泄密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损失。
6.甲方为完成国家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或重大社会公益性任务,而对乙方实施的指挥、管理及岗位调整安排,乙方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条 岗位工作条件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3、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 工资福利保险
1.甲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规定,确定乙方工作报酬为:(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_________,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乙方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及其它内部分配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分配等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交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作报酬中代为扣缴,并办理相关手续。
4.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并及时调整档案工资。
6.乙方属于高层次特殊人才引进的,甲方可以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与乙方签订协议,约定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即时单方面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乙方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其岗位。调整岗位的同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5)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5.除本条第4款中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7.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8.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0日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手续。
9.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2.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或签订变更聘期协议。续订聘用合同或签订变更聘期协议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也没有续签聘用合同或签订变更聘期协议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聘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其间,乙方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甲方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双方的其他约定
依据灌组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新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应不少于5年服务期(包括试用期)。”乙方承诺在本院服务不少于6年,如服务不到6年,自愿退还医院本文件第二项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给予的生活补助待遇,所退总额依据医院实际给予的生活补助待遇总额计算。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伍万元,自愿接受单位根据灌卫〔2018〕年191号的文件规定,将其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定向委培医学生同时执行《定向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要求。
第十条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和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外,偿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2.承担附加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3. ;
4. ;
乙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承担附加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和其它违约责任;
3.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
5. 。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依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甲方因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和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派乙方参加培训或学习考察等而与乙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部门(盖章)
鉴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灌南县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技术精湛,思想过硬的医疗队伍,甲方选派乙方到指定的规培医院或协同医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保障规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双方责任,就乙方外出规培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有关要求,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并资助乙方赴规培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二条 乙方在规培期间享有乙方单位政策规定的工资及生活补助。
第三条 乙方保证按第一条的规定完成培训并按期回医院工作。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终止或延长规培期限,不得改变规培专业。
第四条 乙方在外规培期间,自觉服从规培医院的规培管理,遵守规培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条 乙方规培期间必须达到甲方规定的学习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毕业后第一年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奖励2000元,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奖励3000元/人;第二年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奖励1000元/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奖励2000元/人;第三年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奖励500元/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奖励1000元/人。对引进的卫生人员,第四年还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进行跟班学习,第五年还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建议解聘。
第六条 规培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规培的,甲方将停止一切福利待遇,乙方除了与甲方履行人事聘用合同约定外(违约金及退还每月的生活补贴),另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第七条 乙方规培期满合格后回院工作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调离或辞职,如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或辞职,除了与甲方履行人事聘用合同约定外(违约金及退还每月的生活补贴),另向甲方赔偿培养损失费15000元。
第八条 乙方在规培期间提出调离或辞职或其他违反规培相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将根据灌卫〔2018〕年191号文件精神,将其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工作时间以外的安全问题由个人负责。
第十条 纠纷责任赔付,按甲方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送主管部门备案,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灌南县 外出进修人员责任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了加强对外出进修人员的管理,根据单位当前和今后的业务技术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对技术人才进行培养,使之成为合格的业务技术骨干,建立科学的技术人才梯队,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议,就乙方外出进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要求
(一)甲方
1.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外出进修。
2. 在乙方进修结束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进修要求回单位后,甲方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尽可能安排乙方在与进修专业相关的科室工作。
(二)乙方
1. 乙方的进修科目、时间等必须服从甲方安排。乙方进修期间要服从进修单位管理,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吸取新知识、新技术,并通过进修单位考核合格。通过进修,与进修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未经甲方和进修单位共同同意,不得提前结束和延长学习时间。
2. 乙方进修结束后,除应能熟练处理进修科目内的常见病、多发病,还要熟练、稳妥、合理地处理急诊危重病人,具有一定的处理疑难复杂病例的能力。专科医师、护士必须掌握本专科(范围内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和掌握有关新理论、新技术、并能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积极撰写论文,承担教学任务,开展科研工作。
3. 乙方按规定完成进修学习任务,经进修单位考核合格,回院后发挥技术才能,开展相应工作。在进修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甲方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教育及处罚,必要时终止进修。
二、费用及其它
1. 乙方在进修期间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2. 乙方在进修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基本工资、社保等一切待遇,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3. 乙方在进修期间如若发生伤、病及其它意外情况等,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4. 乙方于 年 月份至 年 月份外出进修 月。
5. 乙方需提供本次进修单位确认的“进修申请表”复印件做为本合同副件。
三、违约责任
1. 乙方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在进修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甲方按规定给予教育及处罚。
2. 乙方进修结束后必须应履行相应的服务期:进修半年以上到一年(含一年)人员服务期不得少于四年;进修三个月以上到半年(含半年)人员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进修一个月以上到三个月(含三个月)人员的服务期不得少于二年。
3. 乙方进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甲方单位,乙方在进修期间离开的:除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进修费、工资福利等外,还要赔偿甲方损失费肆万元。
4. 对乙方进修半年以上到一年的人员:进修结束后四年内离院的,除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进修费、工资福利等外,第一年离院的须赔偿甲方损失费肆万元;第二年离院的赔偿甲方损失费叁万元,第三年离院的赔偿甲方损失费贰万元,第四年离院的赔偿甲方损失费壹万元。
5. 对乙方进修三个月以上到半年的人员:进修结束后三年内离院的,除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进修费、工资福利等外,第一年离院的须赔偿甲方损失费叁万元;第二年离院的赔偿甲方损失费贰万元,第三年离院的赔偿甲方损失费壹万元。
6. 对乙方进修一个月以上到三月的人员:进修结束后二年内离院的,除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进修费、工资福利等外,第一年离院的须赔偿甲方损失费贰万元;第二年离院的赔偿甲方损失费壹万元。
7. 乙方在进修期间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进修任务的,除赔偿甲方所支付的进修费、工资福利外,还须赔偿甲方损失费壹万元(影响人才培养计划)。
8. 对于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甲方将根据灌卫〔2018〕年191号文件精神,将其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且甲方有权不予为乙方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9. 甲方如不能按权利与义务中甲方条款内容履行,乙方有权选择离开医院,甲方无权追究乙方责任。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
身份证号 | |||||||
休病假人申请(应写明请假事由) | 请假人签名: 日期: | ||||||
病假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假期工资发放情况 | 从 年 月起发给其本人月工资的 % | ||||||
所在单位意见 | |||||||
主管部门意见 | |||||||
备注:1.本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2.本表一式四份,休假病人、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休病假时间在3个月以上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