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促进我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有效化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解决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原省卫计委《关于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苏卫疾控〔2016〕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疫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疫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疫苗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推进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各单位要加强预防接种知识和相关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明确告知疫苗保险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愿自费选择。
三、明确职责,稳妥推进
全县的疫苗保险由县卫健委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承保以及负责出险后的理赔等工作。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做好疫苗保险的落实和承保工作,把疫苗保险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稳妥推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满意的医疗服务做出不懈努力。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
|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