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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9-00087 信息分类: 公共卫生,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6-28
文号: 灌卫〔2019〕8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现就做好我县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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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疫苗受种方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为提高补偿水平和补偿效率,鼓励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在我县推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补充保险新险种,有效化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原省卫计委《关于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苏卫疾控〔2016〕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充保险工作对受种方和接种单位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重要意义,主动服务,积极作为,有效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充保险工作落实。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预防接种知识和相关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规范推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补充保险,正确引导受种方(或其监护人)在充分了解相关保险条款的前提下自愿、自费、自主选择购买商业补充保险,满足受种方获得更高水平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鼓励推介,积极配合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补充保险的落实和承保工作,把疫苗保险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稳妥推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和满意的医疗服务做出不懈努力。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关于做好2019年灌南县疫苗保险工作的通知》(灌卫〔2019〕63号)同时废止。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