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大队、科室(中心):
根据2019年度连云港市对县政府食品安全考核目标重点任务分解、《关于组织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的通知》(连市监〔2019〕8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2019年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经县局研究决定,2019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示范店创建工作,现就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创建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对于当前加强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拟定详细的创建方案,认真研究部署,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创建工作。督促指导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通过开展“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引领提升食品经营单位诚信经营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消费氛围。
二、创建标准
(一)食品销售示范街标准
1、示范街需坐落在城区主要街道或乡镇中心街道,有明显的起止路口,并且有一批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示范街范围内食品销售经营主体不少于10户,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无照食品经营单位。
2、示范街范围内的所有食品销售经营主体都要达到示范店创建要求。
3、示范街内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全面推行“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4、示范街内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食品进货台帐、统一食品安全承诺、统一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监管第一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食品销售示范店标准
1、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做到证照悬挂公示。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单位与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申报食品销售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范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用人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防范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消费纠纷处置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3、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食品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创建工作推进
在2018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拟创建县级食品销售示范街5条(每分局1条)、食品销售示范店50户(每分局10户)。各分局自6月起,每月18日前上报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小结)、检查表、工作图片。
四、示范街(店)申报
各分局按照规定的格式于9月16日前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1、2),县局审核通过后向市局申报市级食品销售示范街(店)。
五、县级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审定
县局根据各分局的申报名录和创建情况进行督查,达到30%不合格的,创建工作不予通过。县局对核查通过的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发文予以命名。
六、市级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审定
市局根据县局择优上报的申报名录进行抽查,每个区域随机抽查示范街中的经营主体5户,如果不合格数超过2户(≥2户),则所有上报的食品销售示范街(店)不予通过。市局对核查通过的食品销售示范街(店)发文予以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