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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46/2018-00019 信息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9-27
文号: 灌政办发〔2015〕3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灌南县“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救急难” 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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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按照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15)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全县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救急难”工作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救助有序的“救急难”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我县的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救急难”工作应当坚持一门受理、应救尽救、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适度救助、及时救助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个人自救相结合原则。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凡本县户籍居民家庭,或非本县户籍居民个人,但在我县已取得居住证、且连续在我县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在同一区域居住生活达6个月及其以上的,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救助。

(二)明确救助范围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20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救急难”救助:

1、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

2、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尽赡(抚、扶)养义务的。

5、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故不就业的。

6、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确定救助标准

“救急难”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原则上对同一事项,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原则上救助的最高金额应在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倍以内。

1、本县户籍居民

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严重困难程度,给予6倍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严重困难程度,给予4倍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20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视严重困难程度,给予3倍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非本县户籍居民个人

对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非我县户籍、连续在我县稳定就业、连续在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在同一区域居住生活达到6个月以上的,给予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四)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

符合“救急难”救助条件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或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保险、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社会捐助等票据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等。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民政部门调查或者委托村(居)委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灌南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其中,单次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在批后履行公示程序;单次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在先履行公示程序后,再上报审批,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日(情况特殊时,可边上报边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

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灌南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办结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对单次救助或累计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县民政局每季度按30%对通过网上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单次救助在1000元以上或累计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县民政局将对其进行100%的核查;对“救急难”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救急难”救助的,县民政局也将对其进行100%的核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县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救急难”救助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审批的相关档案材料。

若是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由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并与乡镇政府、村(居)协商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和生活物资,然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五)加强“救急难”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对申请“救急难”家庭的认定工作,通过“一门受理”工作平台为“救急难”家庭申请医疗、教育、住房保障、就业等社会救助政策提供支撑。对申请“救急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救急难”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健全“救急难”工作监管机制

   县相关部门要将“救急难”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急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建立“救急难”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救急难”救助备案制度,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救急难”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救急难”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进一步整合申请“救急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资源,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救急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急难”协调工作机制,县相关部门要协力做好“救急难”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救急难”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该行政区域“救急难”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一门受理”和“救急难”的申请受理、调查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县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救急难”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研究建立“救急难”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全县“救急难”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在“救急难”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救急难”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所骗取的“救急难”救助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救急难”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