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清水湾小区部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灌价发〔2017〕40号)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备案申请。清水湾小区商品住房11号楼1-201室,16号楼1-101、1-102、1-702、1-1002室,17号楼2-101室,19号1-1701、1-1702、2-1701、2-1702室,销售基准价调整为4980元/平方米。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如实公示以下内容:
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
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
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太阳能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销售价格备案文号及商品房
“一房一价”价目表(已售房源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
(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及收费依据与标准。公示时间自
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销售价格为你公司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
合同成交价格。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其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之中,在房屋交付前配套建设到位,严禁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已配套
建设的管道天然气、有线电视、水电工程等的材料费、开户费及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特此通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房产处。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