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公民或者单位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按照以下3种情形办理:
1、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派出所户口室当场予以办理;
2、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异议的,按疑难户口处理上报。
(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程序及时限。
1、属派出所审批,且不需调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调查核实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2、属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从派出所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4)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派出所当场办理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出生登记申报(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不包括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
(四)户口市区内迁移(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县(含赣榆区)本所内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发放、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发放、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九)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有能作一致认定的相片的,或本人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带相片的证件原件(如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驾驶证、护照等)的;
(十)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派出所调查核实办理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公民加入外国籍、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四)恢复户口(不包括外籍华人入籍,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华侨原籍恢复户口,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申报;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有迁出记录的大学生毕业从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回原籍户口迁入,有服兵役注销户口记录因退出现役申请户口恢复;
(六)未满六周岁的姓名变更;
(七)非婚生随母出生登记申报;
(八)市(县)间户口迁移;
(九)县(含赣榆区)内跨所户口迁移;
(十)社区家庭户立户或入户、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十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无法确认新采集相片与人口信息系统历史相片一致,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领人历史相片,且本人又不能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带相片的证件原件的。
四、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申报、非婚生随父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二)外籍华人入籍,华侨原籍恢复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恢复户口等;
(三)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无迁出记录的大学生毕业回原籍户口迁入,无服兵役注销户口记录的退出现役户口恢复;
(四)增加曾用名;
(五)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六)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八)市内从学生集体户迁入非学生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九)市外户口迁入(不含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
(十)申报集体户立户;
(十一)户口准迁证的发放、换发、补发;
(十二)民族变更更正;
(十三)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十四)一般疑难户口。
五、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性别变更更正;
(三)特殊疑难户口。
六、报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的申报事项种类
(一)公民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二)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三)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书面国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