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一)
新生儿如何申报户口?
新生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特殊情形申报出生登记规定: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出生的,当事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新生儿落户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直接向鉴定确认的户籍派出所申报;
(2)非婚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有父亲、母亲双方信息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父母扶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扶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亲信息,没有父亲信息,且随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非婚生育说明;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4)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其直接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收养户口如何申报办理?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过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3月31日修改后的《收养法》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家庭户办理户口登记。待其符合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家庭户口迁移。
如何办理户口姓名变更手续?
新生儿申报户口的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登记,落户前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确认后办理新生儿申报落户手续。属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公民理由正当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
如何办理户口民族变更手续?
凭夫妻双方申请、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书申报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如何办理户口出生日期变更手续?
凭本人申请、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申报办理。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二)
如何办理军人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手续?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凭下述材料,向安置地户籍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1)士兵(含士官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县、区民政部门军队退伍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办公室(简称军安办或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团职以下干部由市、县人事部门军队转业安置管理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团级以上干部凭市、县组织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4)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1987年1月1日前入伍的,可不提交此证明)。
农村入伍青年退出现役可自愿选择落户原籍或我市其他城镇。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在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
如何办理回国人员落户手续?
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
(3)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4)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江苏籍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外的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的,按照下列华侨回国落实手续办理;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户籍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华侨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件;
(3)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如何办理刑释人员落户手续?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凭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如何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手续?
对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打拐救助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凭公安机关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期满三十日后,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对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由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经过三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对原籍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DNA和人像比对,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家庭户、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三)
如何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申报手续?
公民死亡的,应当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含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时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如何办理参军户口注销手续?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注销。
派出所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后并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如何办理出境户口注销手续?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后按规定注销户口。
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如何办理出国定居户口注销手续?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四)
如何办理新增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新增城镇合法稳定住所的(属于在城区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租赁私有房屋的,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向任一合法稳定住所地户籍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自建住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乡镇,可提供房屋建设许可证);
③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及单位租赁给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单位公有房屋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④在城区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在建制镇(县人民政府驻地镇除外)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由租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查询打印。
非住宅用房(自住的单身公寓式商品房除外)、违法违规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如何办理迁至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农村地区:
(1)投靠配偶,配偶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为被投靠人或其父母、子女所有的;
(2)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投靠父母,父母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为被投靠人或其父母所有的;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4)公民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投靠迁入地成年子女的,且成年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5)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毕业不满两年迁回原迁出地的;
(6)公民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7)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8)公民因离婚回原籍与父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投靠配偶的,在同一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农村地区之间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限制。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与子女之间(包括女婿和儿媳)相互投靠的,其中子女投靠父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投靠配偶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符合第(2)项情形的,被投靠人不需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除外)。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投靠人之间关系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退役军人投靠户口登记在集体户配偶的,提供上述第(1)、(3)项材料。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五)
如何办理市外户口迁入手续?
1、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户口迁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建制镇除外),居住证明由受理的租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查询打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1)个人经商的;
(2)我市企业单位招录聘用的在编职工;
(3)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在我市居住满三年的人员。
符合上述情形迁入的户口,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家庭户。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3)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
①属个人经商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②属企业单位招录聘用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属外地驻连机构在编职工的,提供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该办事机构设立文件和申请人到办事机构工作年限)。
(4)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未婚承诺书。
3、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或者社区家庭户户口迁入。
符合上述规定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文凭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1)招录或工作调动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2)招录或工作调动的事业编制人员;
(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
①属招录或调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提供市(县)组织部门(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用或调入证明;
②属招录或调入在编教师的,提供教育部门录用或调入证明;
③属其他事业编制人员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用或调入证明;
④属引进的高级人才的,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和批准单位的引进证明。
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直系亲属家庭户的,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在居民户口簿已注明或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迁入人员未婚承诺书。
5、因获得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申请的公民申请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获奖证明、荣誉称号证明;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
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6、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可以申请投靠城镇户口迁移: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父母投靠子女的;
(3)投靠配偶的;
(4)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5)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7)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8)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人未婚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军人父母投靠军人成年子女的;
(9)公民因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
(10)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1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要解决的特殊情况。
投靠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限制;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户口可以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
(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迁入同意书;
(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
属第(1)、(4)、(5)、(6)、(7)、(8)、(10)项投靠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承诺书、死亡证明或者现役军人证明。退役军人投靠户口登记在集体户配偶的,提供上述第(1)(2)、(3)项材料。
如何办理户口迁出市外手续?
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六)
如何办理军人相关户口迁移手续?
1、农村退出现役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其他城、镇,申请户口迁移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退伍证明;
(2)县区退伍人员安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入伍前户籍注销地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4)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2、现役军人因家属随军申请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呈批表和随军批复;
(2)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任职命令;
(3)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4)配偶、未婚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未婚承诺书;
(5)随军人员关系证明。
属家属随调的,还应当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还应当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3、转业军人家属和未婚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3)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4)军官证。
5、军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并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2)关系证明;
(3)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4)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如何办理大学生户口迁移手续?
1、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其它时间凭学校相关证明)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校同意证明)。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拟迁入地与原籍地地址发生变化的,迁入地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原籍地不在本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应凭居民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依法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就业报到的,可以向工作地户籍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落户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
7、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8、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学生、国(境)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归国人员,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户籍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书(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