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2016年至2017年物业维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2018年9月18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灌南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20日,对2016年至2017年物业维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情况
物业维修基金(资金)又称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017年7月之前县住建局下属部门灌南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工作,灌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2017年7月起县财政局将灌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移交住建局下属部门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和核算,资金使用由财政局和住建局共同监管。
目前我县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意见及查勘结果制定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清册;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即“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并公示不少于7天;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表决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并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鉴证;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资金。
(二)制度建设情况
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灌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灌政办发〔2017〕117号)。目前我县商品房维修资金主要执行《灌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灌政办发〔2017〕117号)等文件规定。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及使用情况
2017年6月30日前灌南县物业维修基金由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县财政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2017年6月30日县财政部门与县住建部门进行交接。截止交接日,我县累计收取物业维修基金16850.27万元,支出235.24万元,结余16615.03万元。
2017县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共收取物业维修基金2825.08万元,2017年三四季度利息收入7.3万元,2017年6月30日财政存入11.62万元,支出346.84万元,结余19112.19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我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能基本执行住宅维修资金收取政策,基本实现应收尽收。在维修资金使用方面,能按照规范的流程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进行日常审查和监管。建立了财务核算体系,但财务管理制度有待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网络个人账户查询系统,住户无法查询维修基金的缴纳与支出明细,未实行分户管理,存款利息未分摊到住户账户中,审计中同时发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过期等问题。另外,在维修资金申请与使用、结存资金管理及保值增值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账面余额与实有资金余额存在差异,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审计要求予以调账整改。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网络个人账户查询系统。
3.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过期。
4.多数业主对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情况并不了解,导致大量维修资金闲置。
四、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提出了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一是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二是优化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完善维修资金制度;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精细化运作。
五、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灌南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根据我局的审计意见已认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