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灌南汤沟酿酒业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320724797434120G
法定代表人:孙瑞瑞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地址(住址):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
邮编:222500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白酒生产。
2017年12月20日晚,媒体曝光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分别为20170828/28502017汤沟福酒、20170707/26502017汤沟状元郎金酒、20170905/26502017汤沟状元郎酒存在氰化物含量超标的问题。
2017年1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及当事人处(被曝光白酒的实际生产商)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已于2017年9月15日主动召回的1110箱汤沟福酒进行抽检,该酒的生产日期/批号20170828/28502017。2017年12月28日,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J17121853号《检验检测报告》,被抽检的汤沟福酒中氰化物含量为8.1mg/L,超过国家规定的8.0 mg/L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对当事人主动召回的生产日期/批号分别为20170707/26502017汤沟状元郎金酒、20170905/26502017汤沟状元郎酒进行抽检。2018年1月8日,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J18010001、J18010002号《检验检测报告》:生产日期/批号为20170707/26502017汤沟状元郎金酒的氰化物含量为8.3mg/L,为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批号为20170905/26502017汤沟状元郎酒氰化物未超标,为合格产品。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11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对抽检程序也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白酒,本局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经查,2013年5月15日,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当事人(乙方)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并公证,双方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产品为‘汤沟牌’白酒、品种、数量、质量及生产时间由甲方指定。”根据协议当事人生产的汤沟福酒、汤沟状元郎金酒均使用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厂名、厂址等信息。
2017年7月7日,当事人生产汤沟状元郎金酒1000箱,每箱6瓶,每瓶500ml。2017年8月16日,当事人将生产的1000箱汤沟状元郎金酒销售给王海英。该酒的售价为27元每箱,白酒的外包装和酒盖是王海英提供的。
2017年8月28日,当事人生产汤沟福酒2000箱,每箱6瓶,每瓶500ml。2017年9月2日,当事人将生产的2000箱汤沟福酒销售给连云港国港贸易有限公司。该酒的售价为18元每箱,白酒的外包装、酒盖及酒瓶为连云港国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
2017年9月15日,当事人怀疑生产的白酒存在质量缺陷,向经销商王海英及连云港国港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召回当事人生产的汤沟状元郎酒及汤沟福酒。
当事人生产上述两种白酒的酒水成本价为2.70元每瓶,每瓶利润0.3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两种白酒共3000箱,主动召回2950箱,货值金额为63000元,获取利润9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召回的汤沟状元郎金酒及汤沟福酒依法抽检的事实;
3、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17121853号、J18010002号《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汤沟状元郎金酒及汤沟福酒中氰化物含量超标;
4、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召回的白酒进行抽检并予以依法扣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证明当事人已主动召回问题产品;
6、本局执法人员对孙社林所作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汤沟状元郎金酒及汤沟福酒的过程以及召回上述白酒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原辅材料验收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食用酒精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台账,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汤沟状元郎金酒及汤沟福酒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入库验收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汤沟状元郎金酒及汤沟福酒的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记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汤沟状元郎金酒及汤沟福酒的情况;
11、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王海英手记账目及对王海英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给王海英汤沟状元郎金酒的情况以及当事人与其结算白酒买卖费用的情况;
12、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一份,证明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以及授权当事人使用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的事实。
本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当事人送达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市监听告字〔2017〕196号),当事人收到该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白酒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没收不合格的汤沟福酒1982箱、汤沟状元郎金酒968箱;
3、处63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63009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