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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8-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11-20
文号: 灌市监案字〔2018〕1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当 事 人:刘传能,男,59岁。身份证号:320822********2730个体工商户名称:灌南县李集乡刘传能烟酒商行注 册 号:320724600011969经营场所:灌南县李集乡306省道东侧。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日用百货零售;电动车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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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刘传能,男,59岁。

身份证号:320822********2730

个体工商户名称:灌南县李集乡刘传能烟酒商行

注 册 号:320724600011969

经营场所:灌南县李集乡306省道东侧。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日用百货零售;电动车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灌南县李集乡李集社区(李集街)孙利飞经营的灌南县李集乡孙利飞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汤沟窖藏壹号白酒六箱。经鉴定,上述白酒属侵犯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汤沟”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白酒。2018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孙利飞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孙利飞陈述,上述假冒汤沟窖藏壹号白酒是从刘传能家商店购买的。2018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刘传能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刘传能陈述,上述假冒汤沟窖藏壹号白酒确系其商店销售的白酒。刘传能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为查明事实,经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2月10日,当事人将“汤沟”牌汤沟窖藏壹号白酒六箱销售给孙利飞。2018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灌南县李集乡孙利飞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汤沟窖藏壹号白酒六箱。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上述六箱“汤沟”牌汤沟窖藏壹号白酒为侵犯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汤沟”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六箱假冒白酒。上述六箱假冒白酒均为整箱包装(每箱六瓶),箱体正面印有“汤沟窖藏酒,壹号,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6,中华老字号,     ?,浓香型白酒”字样,箱体侧面印有“香型:浓香型,原料:水、高粱、小麦、大麦、豌豆,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2072400090,产品标准号:GB/T10781.1,质量等级:优级,生产日期:见盒身或瓶盖,贮存条件:通风 干燥 阴凉 清洁 适宜温度10~25℃,体积:452mm×302mm×308mm,产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地址: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联系电话:0518-83377335 0518-83377360,生产该产品的管理体系通过了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依据GB/T19001、GB/T24001标准进行的认证,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字样,箱子上方封口处贴有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填写有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信息。上述6箱白酒标注的出厂日期不一致,有两箱标注为20170911,其余四箱标注为20161229、20170306、20170618、20170903。箱内单瓶外包装上方印有“百年老窖”字样,正面印有“      ?,中华老字号,汤沟窖藏酒,壹号,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侧面印有“醇和入口、古韵留心,香型:浓香型,原料:水、高粱、小麦、大麦、豌豆,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2072400090,产品标准号:GB/T10781.1,质量等级:优级,生产日期:见盒身或瓶盖,贮存条件:通风 干燥 阴凉 清洁 适宜温度10~25℃,体积:452mm×302mm×308mm,产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地址: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联系电话:0518-83377335 0518-83377360,生产该产品的管理体系通过了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依据GB/T19001、GB/T24001标准进行的认证,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字样。经调查,“      ”商标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3类,商品/服务内容为“酒”,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据刘传能陈述,上述六箱假冒白酒总共购进了六箱,全部销售给了孙利飞,销售价格是550元/箱,货款尚未结算,货值金额为330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灌南县李集乡刘传能烟酒商行开业登记信息表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18年3月13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汤沟窖藏壹号白酒的事实及假冒汤沟窖藏壹号白酒的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4、孙利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利飞身份。

5、2018年2月2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六箱假冒汤沟窖藏壹号白酒销售给孙利飞的事实情况。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1日对灌南县李集乡孙利飞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并扣押涉案白酒的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扣押涉案白酒的事实。

8、物品清单一份,证明被扣押白酒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日期等事实情况。

9、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证明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拥有“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10、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一份,证明涉案白酒为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市监处告字〔2018〕14号)。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商品应当是有正当合法来源的合法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汤沟”牌窖藏壹号白酒的行为侵犯了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本案涉案白酒数量较少,且已被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没收假冒汤沟窖藏壹号白酒六箱(500ml×6)。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