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灌扶组〔2020〕9 号
关于完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的
通 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创新扶贫开发体制机制的意见》(苏办发〔2014〕14号)、《关于扶持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苏扶办〔2016〕12号)、《关于加强资产收益扶贫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扶办〔2018〕23 号)、《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扶办〔2019〕21号)以及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收益合理分配机制,确保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风险可控,现对全县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扶贫资产实现的收益要严格按照投入资金的性质进行合理分配。始终围绕“经济薄弱村可持续增收达标、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农户应享有的收益权”两大目标精准使用,持续有效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完成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对于已明确用于支持帮扶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类帮扶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每年经营实现的收益要围绕项目再投资扩大规模、公益性事业投入、扶贫救济等方面使用,确保村集体收益实现可持续。
三、对于已明确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约定时间内收益权属于约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规范执行受益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已实现稳定脱贫的,可调整为不再享受扶贫资产收益权,扶贫资产收益应向缺乏劳动能力的重点低收入群体倾斜。各镇可根据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实际情况(重点考虑家庭相对支出较大易返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做好公告公示,合理规范分配资产收益。
四、对于未明确用于到人到户统筹安排的各类帮扶资金形成的资产,各镇、村根据审批的项目申报书要求确定收益权,结合当地扶贫工作实际,围绕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制定分配方案,合理使用每年项目经营产生的收益。
五、扶贫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7.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8.企业担保金;9.其他与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以上要求,各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资产收益分配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
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日
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