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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8-00002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05-17
文号: 灌市监案字〔2018〕1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灌市监案字〔2018〕13号当事人: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32072475644627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剑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地址: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邮编:222500电话:83890066 经营范围…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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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灌市监案字〔2018〕13号

当事人:江苏力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32072475644627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剑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地址: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邮编:222500电话:83890066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服务;高低压开关柜研发

2018年1月22日,本局接案件移送表及当事人生产的PZ-30组合电器箱不合格检测报告一份,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组合电器箱,本局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调查。

2018年1月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产品库(发货区)未发现PZ-30组合电器箱。当事人委托赵小刚到本局接受调查,并陈述公司于2018年1月10号收到本局质量监督科送达的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17JXSJC0007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绝缘材料耐受非正常发热的验证项目不符合GB/T7251.3-200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组合电器箱(PZ-30)是当事人2017年8月3日生产的,生产数量为2台,生产批号为170844。PZ-30组合电器箱成本价格每台200元,货值金额40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移送表,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及身份情况;

4、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PZ-30组合电器箱进行抽样的事实;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在2018年1月23日未生产上述PZ-30组合电器箱的事实;

6、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2017JXSJC00071;产品名称:组合电器箱),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组合电器箱不合格的事实;

7、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组合电器箱的情况以及对抽检的程序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结果均无异议的事实;

8、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已签收了全部法律文书。

2018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灌市监告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组合电器箱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组合电器箱,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