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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8-00009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10-18
文号: 灌南市监案[2018]8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当 事 人:连云港捷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五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321194643X违法事实:2018年6月13日上午,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存在下…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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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连云港捷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五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321194643X

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3日上午,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一台设备型号为HX120T/9.81-Ⅲ1,出厂编号为012530G,单位内部编号为2#的煤气锅炉在用,未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和使用登记手续;一台设备型号为HX120T/9.81-Ⅲ1,出厂编号为012529G,单位内部编号为1#的煤气锅炉现场检查暂不在用,经检查锅炉运行日志,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2日时间段存在使用记录,未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和使用登记手续;2、现场提供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未能满足生产要求;3、现场未能提供压力管道巡检维护证(D1证);4、未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前完成整改。

2018年6月27日,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存在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3号,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1、现场未能提供出厂编号为012530G和012529G两台锅炉的监检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 2、现场未提供煤气二期运行丁值班主操人员曲永峰和岳鹏飞的司炉证(G3证),未提供煤气一期运行甲值班主操人员谭成孝和闫纪鹏的司炉证(G3证);3、现场未能提供压力管道巡检维护证(D1证);4、已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你公司在用的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2、你公司在用的锅炉未办理监督检验手续;3、你公司未提供压力管道巡检维护操作证(D1证)。

本局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灌南市监告字[2018]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间内,你对本局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复查记录;4、现场检查笔录 ;5、调查笔录;6、现场照片;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人代表证明书; 9、公司授权委托书;10、亚新钢铁2018年23周发电报告;11、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12、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13、电厂生产运行管理承包合同;14、余热锅炉、煤电一期、二期运行人员名单;15、关于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16、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使用未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的锅炉,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办理安装监督检验手续的锅炉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10000.00元。

你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煤气锅炉,本局责令限期整改,你公司逾期未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00元。

你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本局责令限期整改,你公司逾期未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8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银行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518-83619899

联 系 人:贾刚 朱臣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