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收费主体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服务内容 | 收费形式及依据 | 备注 |
| 一 |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 港口建设费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2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30英尺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 | 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每箱 | 详见《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政府性基金。收费依据文件: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有关减征、免征、缓征政策详见相关文件。 |
| 二 |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每吨0.3元缴纳。 | 每吨 | 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 政府性基金。收费依据文件: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 |
| 三 |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 | 港口收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 ||||
| 1 | 引航机构 | 引航(移泊)费 | 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四章、表5、表6 | 计费吨、计费吨•海里 | 引领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依据文件:《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
| 2 | 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 | 拖轮费 | 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五章、表8、表9、表10 | 元/拖轮艘次 | 向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提供拖轮服务。 |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 | |
| 3 | 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 停泊费 | 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六章、表5、表6 | 计费吨•日、计费吨•小时 | 向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停泊服务。 |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 |
| 4 | 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 围油栏使用费 | 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八章、表5、表6 | 船•次 |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提供围油栏。 | ||
| 四 |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 货物港务费 |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表3(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 重量吨、体积吨、箱 |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用于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依据文件:交水发[2017]104号 |
一、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
| 五 |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 | 港口设施保安费 | 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三章、表4 | 箱、重量吨或体积吨 |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用于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依据文件:交水发[2017]104号 |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
| 六 | 港口经营企业或者电网企业等单位 |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 | 2020年前,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委托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市根据本地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 | 元/千瓦时 |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 |
苏价规〔2017〕10号 苏价工〔2015〕248号 苏价工〔2016〕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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