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及《关于确认灌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灌教发〔2020〕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托管费收费标准执行《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灌价发〔2018〕35 号)规定的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优质园 450 元/生·月(最高限价,下浮不限,下同)、市优质园350元/生·月、市合格园270元/生·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托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80元/月或者4元/小时,托管时间少于30分钟的,不得收取。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寄宿服务的(不含午休),由幼儿园根据住宿条件提出申请,经县教育部门同意,报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已在园幼儿按入园时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的收取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其他收费管理要求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灌价发〔2018〕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准确核算办园成本,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主动配合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乱收费行为。
九、本通知由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规定标准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教育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21年8月 31 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