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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10093/2021-00059 信息分类: 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发布机构: 灌南县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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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你们报来的《关于灌南县渔场新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加快推进灌南县城市化进程,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灌南县渔场新村安置房项目(…

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灌南县渔场新村安置房 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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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

你们报来的《关于灌南县渔场新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灌南县城市化进程,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灌南县渔场新村安置房项目2106-320724-89-05-830210)。项目单位为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灌南县235省道西侧、南环公路北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约13934平方米,约20.90亩;61+5+1层的住宅楼、1栋配电房、1栋泵房;为建筑配套建设的水、电、气、消防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室外工程,包括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3573.21万元

五、项目单位须落实环评要求绿化等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措施到位有效。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项目名称为灌南县渔场新村安置房项目的申请报告。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在两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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