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全县范围内具有本地户籍的符合补贴对象的困难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 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三、补贴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 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四、计发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6〕13号)、《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128号)、《关于规范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连民福〔2016〕12号)的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
五、工作流程
1.建立补贴台账
每月由各镇社会事业局民政窗口登记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台账,经相关权责人员核对无误签字后报县民政局汇总。
2.补贴发放台账审批审核
县民政局对发放台账人数、金额进行核实,并通过财政核对系统与殡葬去世人员名册进行核对,无误后经业务科室、财务及相关领导审核审批后报县财政局。
3.补贴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对县民政局上报的台账发放资金进行复核,并通过自己的内部系统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