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全县范围内具有本地户籍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
二、补贴标准
自2019年9月1日份起,灌南县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1932.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1887.5元/月;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
三、补贴对象
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四、计发依据
根据灌南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灌政人发〔2006〕6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灌人社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对其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五、工作流程
(一)补贴台账建立、审批与审核
县民政部门每月月初登记五十年代退职人员台账,并通过财政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无误后经业务科室、财务及相关领导审核审批后报县财政局。
(二)补贴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对县民政局上报的台账发放资金进行复核,并通过自己的内部系统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