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县民政局制定了《灌南县民政部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养老服务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赟;电话: 83265016
灌南县民政局
2022 年 5 月 26 日
灌南县民政部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江苏省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民养老〔2022〕24号)和《连云港市民政部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连民养老〔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养老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全面摸清我县养老服务涉诈风险隐患底数,查处一批未经登记擅自以养老服务名义开展活动的场所,整治一批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一批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排整治
1.按照“四看”要求做好全面排查。
各镇要对前期排查工作进行“回头看”,按照“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负责排查;村(居)养老服务机构和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由所在镇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的原则,进一步查漏补缺。重点排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主体、营销方式、收费方式,关联公司等情况,以及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因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或者被纳入过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黑名单等情形,是否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情况,预付费涉及人数、预付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诺投资回报“炒床位”等情形。
排查整治要做到“四看”:一看已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二看已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总数与金民工程系统统计数据是否一致;三看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补齐未登记、已登记但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信息,及时纳入排查范围;四看新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新运营的场所是否及时纳入排查范围。各镇要根据复查复核情况,填写《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附件1)。
2.实施“四色”风险管控名单管理。
要以“排查全覆盖、处置硬措施、风险软着陆”为目标,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综合评估,逐一研究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涉诈问题,形成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依法分级分类处置。
“绿色”管控。对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绿色名单管理,正常开展日常监管。
“黄色”管控。对发现收取大额预付费,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近年存在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等经营服务有潜在风险隐患的机构,纳入黄色名单管理。对于这类机构,要做好风险提示,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提醒规范运营。
“橙色”管控。对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投诉举报、纳入黑名单,以及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使用不规范,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等风险隐患的,纳入橙色名单管理。对于这类机构,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县局进行线索通报,警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督促清退资金。
“红色”管控。对发现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并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爆雷”或者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等较高风险隐患的,纳入红色名单管理。对于这类机构,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县局进行线索通报,属于非法集资的同步纳入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配合处非牵头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严厉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民事等手段抓好整改;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镇要将纳入“红橙黄”名单和分级分类处置情况汇总形成《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附件2)和《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工作进度表》(附件3),并及时更新。对排查出的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实施“清零行动”,要包干到人,挂图作战,对账销号,确保清零。其中,能够达到消防、房屋等相关安全要求,运营比较平稳,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的,督促其尽快办理登记、备案;无法达到消防、房屋等相关安全要求,收取大额预付费,运营存在较大风险的,责令退还资金,协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该关停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3.稳妥化解涉稳风险隐患。
各镇要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稳控责任。对本辖区发生养老服务诈骗,老年人需要安置的,要协助妥善安置老年人。对因养老服务诈骗受损的困难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防范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对“爆雷”风险突出的案件,要严格按照风险防控工作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守住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底线。实施“攻坚行动”,对排查掌握的养老服务领域重点线索、重点信访、重点案件,同步纳入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一院一策”,逐一推动化解涉稳风险。
(二)做好宣传发动
1.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根据省、市、县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以6月15日全国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为契机,与政法委等相关部门联动开展宣传,在全县与排查整治同步开展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的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通过“三进”(进村、进社区、进养老服务机构)、“四见”(见海报张贴、宣传横幅、宣传资料、公益视频),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防诈骗宣传教育全覆盖。通过推送风险提示、剖析典型案例、投资风险教育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揭露养老服务诈骗的“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防范养老服务诈骗倡议书、宣传海报、宣传标语;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必须与属地民政部门签署防范养老服务诈骗承诺书;所有养老机构必须向每一位住养老人或家属发放防范养老服务诈骗告知书。通过“三必须”,全面发动养老机构负责人和住养老人共同关注、广泛参与此次专项行动。
2.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通过张贴12377防骗二维码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中央政法委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省12345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平台,或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线索。各镇要对收集到的举报线索、上级民政部门和属地政法委转办的线索进行研判甄别,属于养老服务机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诱骗老年人以“办卡”“充值”“投资”等形式预交高额费用,以及其他养老服务领域涉诈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核实、查办、反馈,并定期向县局和属地政法委报送线索办理情况。
3.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引导养老服务诈骗受害群体树立合理预期,增进对防诈骗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早研判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升级。一旦出现负面舆情,要及时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引导管控,严防恶意炒作。
(三)抓好制度建设
各镇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有益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有效整治举措及时固化为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提高源头治理水平。
1.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以国家、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基础,建立健全县、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健全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风险预警、社会监督等制度,为规范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完善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
2.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信息系统作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依托省民政厅“金民工程”信息系统与省市场监管法人登记信息平台的实时比对,建立市养老服务信息中心系统与市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对经营服务范围含有“养老”字样的新登记企业,及时推送民政部门进行核查。
3.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按照《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1号),对以非法集资或以欺骗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或列入相关惩戒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属地民政部门及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4.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实施“提升行动”,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民办函〔2019〕52号),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及时公布本辖区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名单、等级评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理性选择,促进养老机构能力提升。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中下旬)。各镇结合自身实际,迅速组织动员,研究吃透要求,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按照“专人专项专班”要求,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摸排整治(5月至9月)。对前期排查工作进行“回头看”,多渠道开展全面摸排,做到边排查、边评估、边管控、边整治,于5月底形成风险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任务目标和时限要求。做好各种问题线索的核查、研判工作,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对重大典型案件或类案进行检视,对长期存在但整治效果不好的,要深入剖析原因,深挖问题根源,综合采取措施开展整治。
(三)集中宣传(5月中旬至6月底)。在开展摸排整治的同时,以6月15日全国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的养老服务领域防范诈骗和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迅速掀起宣传热潮,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巩固提升(8月至9月)。坚持指标和治本相结合,注重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及时对好的工作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根据需要形成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镇要充分认识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紧迫感,迅速响应,主动作为,确保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在民政系统得到坚决有力贯彻落实。要把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纳入本单位“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层面都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民政部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组,发挥了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办落实职能作用。各镇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并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上下联动推进。
(三)强化统筹推进。各镇要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宣传发动、排查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排查整治要按照深入摸底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单、强化分类处置三个阶段压茬推进,全面掌握底数情况,逐一确定风险隐患等级,集中力量对养老服务诈骗开展规范整治。宣传发动要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防诈骗宣传教育全覆盖,全面发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此次专项行动。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镇要做好活动日常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简报宣传等工作,实行周报送、月调度。每月23日前,向县民政局和本级专项办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包括情况报告、存在问题分析、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形成专题信息及时报送。
县民政局将视情对各镇、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1.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
2.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
管控名单
3.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工作进
度表
4.民政部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战果统
计表
5.养老服务领域防范诈骗和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
情况统计
附件1
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 人、万元
序号 |
养老 服务 机构 名称 | 兴办主体 | 是否设 有分公 司、服 务网点 等 |
机构 性质 |
机构 设施 性质 | 经营方式 |
关联 公司 |
是否 备案 | 床位数量 |
鉴结
人数 量 | 营销方式 | 是否 收取 大额 预付 费 | 收费名目 | 收费标准 优惠 条件 | 预付 费涉 及人 数、资 金总 额 |
预付费 资金使 用、管 理情况 |
诉讼及 投诉举 报情况 |
信用 惩戒 情况 |
牵头 摸排 单位 |
填表说明:
1.养老服务机构: 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2.兴办主体: 个人(具体到姓名、身份证号,用于信息比对)、企业、社会组织(具体到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用于信息比对)、民政部门;
3.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机构设施性质: 自有产权、政府产权、其他产权人(含租赁,以及租赁年限);
5.经营方式: 公办、公建民营(具体到运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
6.关联公司: 举办者或者投资人名下成立的其他公司(用于研判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经营风险;养老服务 机构是否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由其他公司对外与老年人签订销售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接老年人入住); 7.营销方式: 线上营销、线下营销(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营销团队、招聘业务员、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 等);
8.是否收取大额预付费: 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老年人当月应缴费用6倍以上的为大额预付费; 9.收费名目: 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押金、会员费、贵宾卡等;
10.收费标准及优惠条件: 载明不同挡位的收费标准,优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返还利息、增值服务、 其他投资回报等;
11.预付费涉及人数、资金总额: 养老服务机构累计向多少老年人收取预付费、累计收取资金的总额。 12.预付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支持本机构、弥补本机构建设投资不足、 投资其他领域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款专户、第三方存管等;
13.诉讼及投诉举报情况: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没有因为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养老 服务机构是否因收费问题接到过投诉举报;
14.信用惩戒情况: 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被纳入过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5.牵头摸排单位: 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牵头摸排;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服务 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附件2
未经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
风险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 人、万元
序号 |
服务场 所名称 | 对外 宣传 性质 | 兴办主体 | 是否设 有分公 司、服务 网点等 | 床位数量 | 收住 老年 人数 量 |
营销 方式 | 是否收 取大额 预付费 | 收费名目 | 收费标 准、优惠 条件 | 预付费 涉及人 数、资金 总额 | 预付费 资金使 用情况 | 诉讼及 投诉举 报情况 | 信用 惩戒 情况 | 牵头 摸排 单位 |
填表说明:
1.服务场所名称: 未经法人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对外宣传使用的名称; 2.对外宣传性质: 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的企业(通过服务场所对外 发放的宣传资料、张贴的宣传海报等方式,了解其对外宣传是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的); 3.兴办主体: 个人(具体到姓名、身份证,用于信息比对)、企业、社会组织(具体到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用于信息比对);
4.营销方式: 线上营销、线下营销(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营销团队、招聘业务员、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
等);
5.是否收取大额预付费: 一次性收取老年人当月应缴费用6倍以上的为大额预付费;
6.收费名目: 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押金、会员费、贵宾卡等;
7.收费标准及优惠条件: 载明不同挡位的收费标准,优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返还利息、增值服务、 其他投资回报等;
8.预付费涉及人数、资金总额: 养老服务机构累计向多少老年人收取预付费、累计收取资金的总额。 9.预付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支持本机构、弥补本机构建设投资不足、 投资其他领域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款专户、第三方存管等;
10.诉讼及投诉举报情况: 投资人、举办者、主要负责人有没有因为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是否接到 过投诉举报;
11.信用惩戒情况: 投资人、举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否被纳入过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 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2.牵头摸排单位: 未经法人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 头摸排。
附件3
养 老 服 务 领 域 诈 骗 风 险 隐 患 " 红 橙 黄 " 风 险
管 控 名 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养老服务机构 及服务场所名 称 |
类别 | 风险隐患 点 |
风险隐患等级 |
整治措施 |
是否立案 |
立案时间 | 牵头摸排 单位 |
备注 |
填报人: 负责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类别: A.养老机构;B.社区养老服务机构;C.未经法人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 2.风险隐患点
1)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2)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
3)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
4)虚假或夸大宣传;
5)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
6)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
7)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不动产、股票、债券、证券、借贷等, 以及投资、转移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其他关联企业),但资可抵债运营比较平稳的;
8)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
9)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0)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1)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12)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
13)已经"爆雷";
14)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
15)其他情形。
3.风险隐患等级
黄: 风险隐患点中存在1-5情况的纳入黄色名单;
橙: 风险隐患点中存在6-9情况的纳入橙色名单;
红: 风险隐患点中存在10-14情况的纳入红色名单;
如有其他风险隐患点请补充完整。
4.整治措施
1)警示约谈;
2)线索通报;
3)责令整改;
4)督促清退资金;
。
5)移送公安机关;
6)督促依法办理登记;
7)根据场所性质,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登记且对外宣称是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移 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未经登记且对外宣称是营利性企业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8)其他规范整治措施。
5.牵头摸排单位
1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2)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3)未经法人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附 件 4
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镇 | 本镇应当排查 的养老服务机构 及服务场所总数 (家) | 已经排查的养 老服务机构及 服务场所数量 (家) |
已排查占比 (%) |
是否成立 工作专班 |
是否建立跨部门信 息共享机制 |
是否制定工作方案 |
填报人: 负责人: 电话: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