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调解;
(四)自主表达意愿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
三、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真实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秩序;
(三)尊重人民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调解工作流程
(一)纠纷的受理,既可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二)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三)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四)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五)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1、经调解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2、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为防止纠纷激化,需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