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消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各类火灾事故教训,扎实抓好岁末年初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市安委办、市消委办《关于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冬春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连安办传〔2023〕12号)和县领导批示要求,县安委会和县消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在全县组织开展冬春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并结合灌南实际专项延伸至全县十四类重点场所。现将方案发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灌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灌南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灌南县冬春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及十四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各类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县十四类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岁末年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平稳,县安委会和县消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冬春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及全县十四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管控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指导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按照“防住重特大、盯着小而险、紧跟新情况、消除空白点”的工作思路,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此次整治不是“一阵风”,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履行责任,并严格落实方案中“八项全面”重点任务,坚决防范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开展范围及时间
(一)开展范围
本次行动重点关注以下十四类重点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医院、养老机构、学校、工贸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有限空间、涉爆粉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高层建筑、九小场所、宾馆旅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老旧小区、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二)开展时间
本次行动持续至明年3月,即刻动员部署,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1.部署发动(12月1日至12月15日)。县各有关部门与各镇、园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各类场所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重点检查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违章搭建、消防设施、联动机制等方面内容。
2.组织实施(12月15日至12月31日)。各类场所由牵头部门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并结合示范点创建的工作经验,在全县全面夯实行动方案。
3.全面落实(12月31日至明年3月底)。县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要积极组织检查,认真总结工作,固化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谋划下步工作,通过以点带面,做到标准规范全覆盖,不断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的长效机制。
三、责任分工及职责
明确十四类重点场所风险隐患管控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工贸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有限空间、涉爆粉尘)(应急部门牵头,消防、各镇各园区、公安、市场等部门配合);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商务部门牵头,各镇、消防、应急、市场、住建、城管等部门配合);
(三)医疗机构(卫健部门牵头,各镇、消防、公安、应急等部门配合);
(四)养老机构(民政部门牵头,各镇政府、消防、公安、应急等部门配合);
(五)学校(教育部门牵头,各镇、消防等部门配合);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住建部门牵头,各镇、消防、应急、城管、电力等部门配合);
(七)物业住宅小区(住建牵头,各镇、消防、应急、城管、公安、电力、水务等部门配合);
(八)“九小场所”(各镇各园区牵头,消防、应急、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配合);
(九)宾馆旅店(公安部门牵头,各镇各园区、消防、应急、公安、综合执法、商务、文广旅等部门配合);
(十)餐饮场所(商务部门牵头,各镇各园区、消防、应急、公安、综合执法、住建、市场等部门配合);
(十一)公共娱乐场所(文广旅部门牵头,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配合);
(十二)宗教场所(民宗部门牵头,各镇、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配合);
(十三)老旧小区、无物业(各镇牵头,消防、综合执法、电力、水务、住建等部门配合);
(十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各镇各园区牵头,消防、应急、综合执法、公安、市场、自然资源、住建、商务等部门配合)。
教育、民政、卫健、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民宗、应急、发改、机关事务管理等重点部门要认真对照“生命至上、隐患必除”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梳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和质效,对排查不全面、整治不彻底的,要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做到监管无盲区、排查全覆盖、隐患零容忍。
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邮政管理、发改、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前期县消委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通知》(灌消委办〔2022〕10号)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全力推进工作开展。要在新建、改建小区中大力推广建设具有过载保护、功率监测、充满自停、高温及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在集中充电车棚和地下、半地下集中充电区域安装简易喷淋、干粉灭火设施,在电梯安装AI智能识别阻车系统,全面压降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住建、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要协同发力,针对电气焊作业,强化发证监管、现场监管和信用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和现场安全看护措施,推动建立健全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控机制。
市场监管、住建、商务、文广旅、消防等部门要将高层建筑外墙、冷库、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保温材料纳入全链条监管视线,逐项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分工,有效解决生产、销售、建设、使用、改造和拆除等环节问题。
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综合执法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基层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员等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加强对老旧小区、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三合一”等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检查,督促“九小场所”逐一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组织进行登记造册、教育培训并落实标识管理。12月底前,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年内至少检查一遍。
应急局要联合消防救援机构深入开展重点工贸企业火灾防控联合执法检查,要进行全面细致、过筛子式的“起底式”排查,并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排查范围;对辖区其他工贸企业,要督促各镇各园区的综合执法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基层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拉网式排查建立单位底册,进行场所隐患的摸底。
住建局要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绿色通道触发机制标准,简化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成效,加快资金批复进度,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老旧商住楼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三合一”、“群租房”场所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纳入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统筹改造。推动将在孤寡、独居老人住处免费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纳入民政部门“适老化”改造项目,不断提升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公安局要督促派出所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保年内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全部检查一遍。
消防救援大队要认真梳理本辖区排查出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分类施策、强力整改;加强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指导单位提升自主管理水平,并为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提供技术指导。
四、重点任务
各牵头部门和各镇各园区,前期要研判出所属行业领域的火灾风险隐患点,罗列出相关管控措施和硬措施,并在各重点场所内张贴公示牌予以公示(见附件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专项整治方案,并挂牌督办一批重点风险隐患。具体重点任务为以下“八项全面”:
(一)组织各场所全员观看火灾警示教育片,以提升各场所内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使各单位能更加直观、深刻的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全行业建设“示范点”,以点带面,进行全覆盖。通过层层联动、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与全县推进重点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同步开展,做到消防风险管控工作全覆盖,新安镇、公安、教育、民政、商务、住建、文广旅、卫健、应急、民宗等行业部门要分别选择宾馆旅店、物业住宅小区、老旧小区、九小场所、“三合一”、学校、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及餐饮场所、建筑工地、公共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工贸企业、宗教活动场所等1到2个重点场所作为试点,打造消防安全标准化的“样板范例”并组织学习观摩,进行全面推广。
(三)全系统推广硬措施;在全县重点场所张贴公示牌,根据场所性质,公示出场所内消防设施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与联系方式。并在全县重点场所,如九小场所、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老旧小区、宾馆旅店、养老机构、学校、医院、有限空间等无自动消防设施类场所,加入技防措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一键报警、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技防措施,进行全面综合治理。
(四)全社会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通过信用导向倒逼个人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屡次拒不配合的场所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全县域赋执法权,公安、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联合治理、靶向治理,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柔性执法,以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但对于超过限期未整改的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六)全网格纳入“智慧管”,加强智慧灌南管理平台的应用,各镇、园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全力推动网格化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果持续录入智慧灌南APP,不断提高APP利用率。
(七)全方位开展演练赛,各行各业有计划开展消防演练,突出应急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和技能要领掌握,以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强化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为前提去实打实搞演练。
(八)全链条夯实责任,各行业各地牵头部门坚决扛起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责任担当,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重点场所管控措施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贯穿到本地区、本系统的主要工作中,与重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努力营造“部门联动、人人尽责”的管理良好局面,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重点场所管控措施将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督查检查,查进度、查成效、查任务落实,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坚决严肃处理。实施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火灾情况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十四类重点场所火灾风险隐患及管控措施
附件二:十四类重点场所硬措施
附件三:十四类重点场所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四:公示牌样式
附件五: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
附件一:
十四类重点场所火灾风险隐患及管控措施
一、医疗机构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3.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4.场所存在违规吸烟情况;
5.存在违规明火作业情况;
6.餐饮场所明火区域未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7.燃气使用不规范,油烟管道清洗不到位;
8.房屋老旧,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
9.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10.场所人员众多,可燃物多。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医疗机构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病区、各科室、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并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4)所属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2)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4)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6)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7)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8)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
3.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5)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6)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7)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
(9)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0)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11)院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4)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危化品库、食堂、锅炉房、液氧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变配电间、通信设备机房、电子计算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防排烟风机房、避难间等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3)食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食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食堂内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4)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5)食堂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设备、排油烟风机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自动关闭功能至少每月测试一次。
(6)库房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
(7)不得将地下车库、人防车库擅自变更为仓库。
(8)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9)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电气焊工、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3)建筑内不得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不得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电器或移动插排,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配电线路敷设在闷顶、吊顶内时,需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6)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器、电热膜取暖器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7)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8)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每日下班时,应当切断非必要电源。
(9)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
(10)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使用锂离子电池的清洁车等应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11)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宜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以及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7.消防控制室管理
(1)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2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掌握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认发生火灾的,应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置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8.装修施工管理
(1)内部装修装饰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不得采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料设置外墙、隔墙、吊顶、屋面或在屋面、室内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
(3)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的标识。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4)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5)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防范。
(6)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在每层楼板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并确保完好有效。
(7)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每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电缆井、管道井内不得堆放杂物。
9.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对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各方应划定防火巡查、检查区域。
(2)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对重要场所及设施设备、要害部位、重点岗位开展安全巡查,住院区、门诊区白天至少巡查 2 次,住院区、急诊区夜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每月至少组织 2 次夜间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标准规定分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纳入“119”统一调度指挥体系。住院区每个楼层配备防毒面罩、应急手电等疏散逃生器材。失能病患较多的病区应当就近设置符合要求的避难间,必要时调整病区位置。鼓励在微型消防站基础上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共建警消队,负责初起火灾应急处置任务。
(4)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病患认知和行动特点,针对性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床位数超过 200 张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住院区和门急诊区每个楼层(病区)要针对病患特点开展经常性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10.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和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医疗卫生机构全体职工应当每半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夜间应急处置技能,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人人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新入职或转岗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外包单位、协作单位、临时务工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5)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区、急诊区每个楼层(病区)应当明确一名当班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佩戴标识,在交接班时汇报相关情况。病患和陪护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督促其签署安全告知单,并口头告知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1)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医疗单位应当编制总预案,各院区、科室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分预案。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单位或建筑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3)将预案以正式文本的形式发放到每一名职工,定期组织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
二、养老机构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3.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逃生难度大(弱势老人);
4.老人宿舍内存在吸烟情况;
5.老人宿舍存在电线拉乱接情况;
6.夏季老人宿舍存在点蚊香情况;
7.老人宿舍内存在打火机情况;
8.宿舍内老人私自使用电器设备;
9.燃气使用不规范,油烟管道清洗不到位;
10.电气线路使用、敷设不规范;
11.违规设置仓库或仓库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12.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二)管控措施: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各养老机构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各养老机构设立室外消防栓,室内安装烟感报警器及火灾喷淋系统。并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第三进行维护保养。
2、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4、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三、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5、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6、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7、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
四、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4、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宿舍、厨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宿舍每一百平方设定专职消防管控人员1名,发现老人携带打火机立即收缴,在室内吸烟立即进行制止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使用燃气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六、消防控制室管理
1、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2人。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掌握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认发生火灾的,应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置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七、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24小时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
2、防火巡查、检查中,发问火灾隐患,立即消除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民政局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民政局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3、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和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养老机构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演练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单位或建筑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3、将预案以正式文本的形式发放到每一名职工及民政服务对象,定期组织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三、学校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3、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4、场所可能存在违规吸烟情况;
5、餐饮场所明火区域未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6、燃气使用不规范,油烟管道清洗不到位;
7、电气线路使用、架设不规范;
8、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9、场所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死群伤。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各部门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各楼消防安全责任人。
(2)实行委托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并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4)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器材保护措施
(1)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2)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4)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6)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
3.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5)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6)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7)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
(9)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2)厨房使用燃气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5.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对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各方应划定防火巡查、检查区域。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和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主体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首要责任,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2)施工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执行不符合要求,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不符合要求,未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
(3)监理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监理责任,未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批、未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巡查、未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等。
2.施工作业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未设置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
(2)外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材料的燃烧等级情况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易燃易爆物品、可燃易燃材料未存放专用仓库、未分类隔离存放;
(4)高层消防水源、水管、消火栓设置不满足要求;
(5)节能保温工程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保管和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
3.动火动焊作业管理
(1)动火动焊作业不审批、旁站看护告知制度不落实;
(2)易燃可燃物不清理、灭火器材不齐全、防火设备配备不到位;
(3)高处动火作业不遮挡、高处交叉焊接作业不禁止;
(4)焊接设备的绝缘设施及接地接零不到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到位;
(5)易燃液体容器管道未排除残存物质擅自动火等。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项目部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
(2)未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未在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
(3)施工单位未按防火方案和消防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落实火灾隐患防范和整改措施、未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消防安全职责等。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未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未建立教育培训台账;
(2)未制定火灾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火灾救援演练等。
(二)管控措施
1.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2.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4.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6.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7.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8.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
五、高层建筑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建筑消防设施存在老化、缺损现象。
2.消防通道被占用。
3.楼道应急照明灯故障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高层建筑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所属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2)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3)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4)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5)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
(6)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3.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严禁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5)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6)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保证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4)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2)严禁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燃点小于60℃的液体醇基燃料。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电气焊工、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建筑内不得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焰火。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不得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电器或移动插排,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
7.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内容、部位、时段、频次。对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各方应划定防火巡查、检查区域。
(2)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3)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8.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对服务对象、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九小场所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场所内无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未配置救生绳等逃生设施;
2.场所窗外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3.消防安全员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场所应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机构,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日常指导员、挂钩联系员。
(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室内灭火器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灭火器前堆放杂物。
(2)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3.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2)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对窗外已安装铁栅栏、广告牌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场所,联系场所负责人,告知门窗外障碍物的危害,督促整改拆除。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
5.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进行九小场所巡检,督促场所负责人按标准配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和救生绳等逃生设施,说明其用法与重要性。
(2)督促消防安全员设置消防设施检查、维护记录薄,避免消防设施失效。
(3)督促消防安全员利用市消委会平台在营业前、营业后开展消防安全每日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醒目位置张贴“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识牌”,消防安全员签署安全承诺,明确并能做到“五会”、“六必须”的工作要求。
(2)定期组织开展针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员的培训,确保每年所有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接受过培训。督促场所消防安全员对所有员工进行入职前消防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七、宾馆旅店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建筑消防设施存在老化、缺损现象;
2.部分房客在建筑内吸烟;
3.部分场所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宾馆旅店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所属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2)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3)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3.安全疏散管理
(1)旅馆的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器材。各楼层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5)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电气焊工、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建筑内不得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焰火。
(3)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米。
(4)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
6.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掌握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7.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对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各方应划定防火巡查、检查区域。
(2)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8.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八、公共娱乐场所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场所存在违规吸烟情况;
2.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3.电气线路设置不规范;
4.存在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
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6.场所内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
7.灭火救援和逃生窗存在违规设置广告牌和金属栅栏的现象。
(二)管控措施
1.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1)公共娱乐场所根据场所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抓好贯彻落实。用内部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从制度源头上遏制火灾隐患的形成,从而确保场所安全。
(2)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学法、懂法并自觉遵守法律。首先要系统地学习掌握场所经营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内外培训教育,要达到提高认识,摆正经营与消防安全工作间的辩证关系,增强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工作的目的。只有通过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才能做到基础扎实,管理到位,使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有可靠的保障。
(3)切实加强对其经营活动期间的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业主整改,要督促业主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相应的灭火救援器材和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工作,使场所从业人员真真做到“一懂三会”。
(4)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2)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4)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3.加强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等标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5)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6)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7)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
(9)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
(10)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5.做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2)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3)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4)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5)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特别要注意有无遗留烟头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
(8)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9)包箱内应当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包箱内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10)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6.深化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一)用电安全
1.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对全部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定全部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已经达到国家标准。
2.定期检查,每半年对全部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鉴定,检查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检验标准。检查后应适时更换或维护和修理不合格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在使用电气设备的同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要求,确保电气设备使用安全。
4.全部电气设备应设置完善的保护措施,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5.每年对全部电线电缆进行一次检查,核实是否正常运行。如发觉老化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无法使用,应适时更换。
6.全部电线电缆应依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线,避开过度拉伸、过度弯曲、过度交叉。
7.电线电缆应罩上防水等防护措施,防止水、雨和灰尘等外界因素的侵害。
(二)防火安全
1.全部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需配备监控和报警设备,适时监测和避开火源、火灾的显现。
2.全部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完善的防火检查机制,对灯光设施、吸烟区等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
3.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袋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落实装修施工管理
(1)内部装修装饰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不得采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或制作版面。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料设置外墙、隔墙、吊顶、屋面或在屋面、室内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
(3)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的标识。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4)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5)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防范。
(6)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在每层楼板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并确保完好有效。
(7)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每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电缆井、管道井内不得堆放杂物。
7.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聚会结束后,对聚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季度场所应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4)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5)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8.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和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场所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公共娱乐场所因按期开展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聚会人员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10.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1)根据人员集中程度、使用时间段、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场所或建筑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3)将预案以正式文本的形式发放到相关人员,定期组织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
11.确保灭火力量建设运行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
(2)接到火警信息后,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人员、保安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场所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12.推进消防档案管理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其他场所应将本场所基本情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填发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
九、宗教场所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
3.佛道教场所存在使用明火情况;
4.建筑毗连,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难度大;
5.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6.存在附属建筑、设施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情况;
7.存在电气线路使用不规范,聚会时段负荷大情况;
8.聚会人员多、老年人多、可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发生群死群伤。
(二)管控措施
1.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的管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看管,落实防火措施。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内尽量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寺观教堂建筑中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及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在确保文物保护和陈展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3)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建筑及附属用房内使用燃气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铺设燃气管线、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宗教活动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
(4)宗教活动场所应严格把控旅游开发强度与火灾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对核心保护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宗教活动场所应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张贴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旅游景区向游客宣传防火安全须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6)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保护特点,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单位预案与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尤其是大风天气和秋冬重点防火季节,加强值班巡逻,强化火灾预警响应。
(7)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不得损坏原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原消防设施的须经文物、消防等部门批准;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作业需要动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8)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的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和属地审批。
2.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报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住建部门应当进行验收或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筑,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3)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与周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4)宗教活动场所除因地理条件限制,确有困难外,应设置消防通道,有条件的场所建筑群在不破坏原布局的情况下,应开辟环形消防通道。
(5)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考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6)位于城镇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并方便取用。消防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合适位置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缸等蓄水设施,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取水设施,解决消防用水问题。
(7)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在文物收藏、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逐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坏,不应影响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8)宗教活动场所属重点文物保护的,此建筑中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部分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
(9)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事故照明和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0)宗教活动场所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
(11)宗教活动场所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白炽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
(12)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要求配齐灭火器。
(13)消防器材、设施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3.加强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等标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5)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6)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7)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
(9)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
(10)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5.做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空调机房,消防水泵房、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避难层(间)等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3)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6.深化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内作业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3)建筑内不得吸烟、烧香,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不得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电器或移动插排,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配电线路敷设在闷顶、吊顶内时,需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6)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器、电热膜取暖器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7)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米。
(8)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每周聚会结束时,应当切断非必要电源。
(9)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需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
(10)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
(11)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宜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以及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12)严禁储存、使用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落实装修施工管理
(1)内部装修装饰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不得采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或制作版面。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料设置外墙、隔墙、吊顶、屋面或在屋面、室内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
(3)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的标识。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4)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5)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防范。
(6)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在每层楼板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并确保完好有效。
(7)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每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电缆井、管道井内不得堆放杂物。
八、推进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聚会结束后,对聚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前,场所应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4)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5)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9.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和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场所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宗教活动场所因按期开展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聚会人员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10.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1)根据人员集中程度、使用时间段、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场所或建筑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3)将预案以正式文本的形式发放到相关人员,定期组织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
11.确保灭火力量建设运行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
(2)接到火警信息后,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人员、保安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场所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12.推进消防档案管理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其他场所应将本场所基本情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填发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
十、老旧小区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建筑消防设施存在老化、缺损现象;
2.消防通道被占用;
3.楼道应急照明灯故障。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住宅小区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住宅小区涉及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2)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3.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除户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3)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5.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对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各方应划定防火巡查、检查区域。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员工和居民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十一、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场所内无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未配置救生绳等逃是设施;
2.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共用一个安全出口;
3.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杂物。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各使用方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产权方、各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统一管理单位及商用部分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按照约定,定期对管理区域、专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2)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3)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4)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家具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3.安全疏散管理
(1)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3)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商用部分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电气焊工、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商用部分每日经营、办公结束时,应当切断非必要电源
(3)严禁经营、储存、使用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经营部分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每日对专有部分开展防火巡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2)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统一管理单位或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或使用方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3)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7.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统一管理单位应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等形式对公众和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传内容。
(2)至少每年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员工进行一次培训,新入职或转岗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外包单位、协作单位、临时务工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十二、工贸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厂中厂”、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
2.存在违规明火作业情况,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
3.生产、储存、办公区域混合使用,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4.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
5.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
6.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7.员工宿舍、生产车间的外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二)管控措施
落实主要负责人(业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制定应急疏散应急预案,明确各生产班组、网格的疏散引导员,推广安装“一键报警”防控装置。生产期间严禁动火作业,明火作业前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明火作业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和改变场所原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办公区域必须设置防火分隔,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厂房、车间、仓库必须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进行搭建分隔;规范现场用火用电管理;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员工宿舍、生产车间的窗口、安全出口不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粉尘涉爆类企业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或者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按规范安装;
3.消防设施前堆放货物;
4.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水压不满足要求;
5.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
6.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
7.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二)管控措施
按规范要求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当及时清理,避免积尘。对火花探测消除、泄爆片、隔爆阀等控爆措施定期检查、维护。除尘器应当在生产加工前启动,并在生产加工停止10分钟后关闭。规范现场用火用电管理;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对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有限空间企业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环境较差,采取外包或雇佣无资质施工队作业方式较多,作业人员文化水平低,对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规吸烟、违规动火作业等情况。有限空间出入相对不便且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集聚,一旦发生火灾,不易逃生,容易导致伤情严重甚至人员死亡。
(二)管控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包括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作业期间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规范现场用火用电管理。
十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3.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4.场所存在违规吸烟情况;
5.存在违规明火作业情况;
6.餐饮场所明火区域未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7.燃气使用不规范,油烟管道清洗不到位;
8.电气线路使用、敷设不规范;
9.违规设置仓库或仓库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10.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11.场所人员众多,可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死群伤。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商业综合体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实行承包、租赁时,应当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商业综合体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并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3)所属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2)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3)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
(4)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5)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6)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7)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
3.安全疏散管理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3)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4)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
(5)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商业综合体疏散楼梯入口处、电影院售票厅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电影院放映厅和展厅门口应当设置厅平面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8)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
4.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
(3)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4)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中转仓库、食品加工区、儿童活动场所、游艺游乐场所、装卸货平台、可燃物品仓库(储藏室)、厨房、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变配电室、空调机房,冷库(氨制冷储存场所),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防排烟风机房、避难层(间)等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3)商业综合体厨房区域还应当靠外墙布置。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厨房内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4)厨房使用燃气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5)位于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燃点小于60℃的液体醇基燃料。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6)餐饮区域排油烟管道、共用水平汇集管、竖向立管、油烟净化设备、排油烟风机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自动关闭功能至少每月测试一次。
(7)设有儿童活动场所或电影院的,应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下楼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8)不得将地下车库、人防车库擅自变更为商铺或仓库。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建筑内不得吸烟、使用明火照明。
(4)配电线路敷设在闷顶、吊顶内时,需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米。
(6)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非必要电源。
(7)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
(8)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平衡车、清洁车、儿童游乐车等应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9)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宜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7.消防控制室管理
(1)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2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掌握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认发生火灾的,应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置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8.装修施工管理
(1)内部装修装饰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不得采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或制作广告牌。
(2)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3)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
9.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部位、时段、频次。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每半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单位应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4)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5)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10.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和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电影院放映前,应播放消防安全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新入职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十四、餐饮场所
(一)常见火灾风险隐患
1.餐饮场所内无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未配置救生绳等逃生设施。
2.餐饮场所窗外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3.消防安全员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或者缺少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4.燃气使用不规范,油烟管道清洗不到位。
5.电气线路使用、敷设不规范;
(二)管控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餐饮场所应明确镇(园区)消防安全监管机构,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日常指导员、挂钩联系员。
(2)餐饮企业要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消防员,落实燃气“八查八确保”责任和日常消防安全生产检查责任。
2.消防设施管理
(1)室内灭火器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灭火器前堆放杂物。
(2)食品、菜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3.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2)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对窗外已安装铁栅栏、广告牌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场所,联系场所负责人,告知门窗外障碍物的危害,督促整改拆除。
4.餐饮燃气管理
中国电信灌南分公司按照《灌南县餐饮燃气预警监管平台项目采购合同》》要求和规定流程,做好餐饮燃气报警信息系统建设、报警设备安装、报警设备维护、设备故障处置等4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系统建设维护。做好包括燃气信息监控平台、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三大模块的餐饮燃气报警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
(2)做好报警设备安装。收到餐饮用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安装,且必须符合燃气预警设备安装规范。设备安装完成必须向监管平台上传安装现场照片、安装协议、业主信息、设备位置信息、燃气供应商、设备所用网络等信息。
(3)做好报警设备维护。根据燃气供应企业的送气工和各镇、各园区的网格员检查发现并反馈的设备隐患和12345监管平台推送的信息,安排维修人员上门并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维护。
(4)做设备故障处置。建立全天候24小时值班应急维修处置队伍,承接12345指挥中心所有燃气设备故障派单,燃气设备报警或装置无法正常运行后,乙方接县12345指挥中心派单后,要第一时间联系店主排查情况,并指导设备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
5.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进行餐饮场所巡检,督促场所负责人按标准配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和救生绳等逃生设施,说明其用法与重要性。
(2)督促消防安全员设置消防设施检查、维护记录薄,避免消防设施失效。
(3)督促消防安全员利用市消委会平台在营业前、营业后开展消防安全每日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在醒目位置张贴“餐饮消防安全标识牌”,消防安全员签署安全承诺,明确并能做到“五会”、“六必须”的工作要求。
(2)定期组织开展针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员的培训,确保每年所有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接受过培训。督促场所消防安全员对所有员工进行入职前消防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附件二:十四类重点场所硬措施
餐饮场所“七严禁”
1、严禁使用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消防器材和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
2、严禁占用、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
3、严禁随意改变场所内疏散门开启方向,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4、严禁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堆放杂物或影响人员逃生的物品。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和用具,应当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
6、严禁在仓库内部设置员工宿舍或住人现象。
7、严禁场所内厨房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及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教育机构“四严禁”
1、严禁在幼儿园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设置台阶,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式或扇形踏步。
2、严禁将实验室、宿舍、食堂(餐厅)、图书馆、档案馆、会堂和锅炉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设置相邻。
3、严禁宿舍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4、严禁教职工和学生私拉乱接电线供电动车充电,充电设施应具备智能保护功能。
公共娱乐场所“九严禁”
1、严禁使用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消防器材和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严禁占用、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
2、严禁容纳超过场所疏散能力核定的容纳人数,防止超员。
3、严禁和居民住宅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户外广告牌、外装饰。
5、严禁采用未做阻燃处理的舞台幕布,暗装的彩灯、舞池脚灯等导线需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6、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7、严禁将蜡烛、蚊香等物品放置在可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小于0.5米。
8、严禁搭建临时用房时易燃建筑材料。
9、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面积超过300平方时,未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前营业。
医疗机构“九严禁”
1、严禁使用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消防器材和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严禁占用、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
2、严禁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病房楼内较高楼层。
3、严禁改变避难间的用途或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避难间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4、严禁厨房区域采用不达标的隔墙和防火门,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5、严禁不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乙醚、酒精、胶片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严禁在药品库房内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严禁留人住宿。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严禁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7、严禁在供氧房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混合存放,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严禁无证电气焊工、电工上岗作业。
9、严禁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高温设备。
劳动密集型企业“五严禁”
1、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动火动焊作业;严禁电气焊作业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采取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严禁不规范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
3、严禁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
4、严禁使用未进行防火分隔措施的物流作业区域,严禁在独立设置的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在厂房、库房之间搭建连廊或设置防风雨棚。
5、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六严禁”
1、严禁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所场所、人员宿舍。
2、严禁使用未进行防火分隔措施的建筑。
3、严禁遮挡逃生通道。
4、严禁“三合一”场所除厨房外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和烟花爆竹、油漆、汽油等易燃可燃物品。
5、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建筑物的吊顶、墙面或制作室外广告牌、遮阳棚。
6、严禁使用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消防器材和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严禁占用、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
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商场市场“九严禁”
1、严禁使用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消防器材和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严禁占用、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
2、严禁违规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
3、严禁将地下车库、人防车库擅自变更为商铺或仓库。
4、严禁电气焊工、电工无证上岗。严禁非持证电工操作和切断消防电源和非消防电源。
5、严禁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6、严禁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
7、严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严禁降低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等级,严禁采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
9、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料设置外墙、隔墙、吊顶、屋面或在屋面、室内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
宾馆旅店“六严禁”
1、严禁使用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消防器材和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严禁占用、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
2、严禁在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严禁电气焊工、电工未持证上岗。严禁开展未经审批动火作业。
4、严禁在民宿的客房内使用明火加热、取暖。
5、严禁物将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的电器靠近可燃。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米
6、严禁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
老旧住宅(无物业)“五严禁”
1、严禁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堆放杂物或影响人员逃生的物品。
2、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应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严禁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
4、严禁擅自设置夹层、将地下车库变更为仓库。
5、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灭火救援场地,消防车通道未按要求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的应设置警示牌。
九小场所“七严禁”
1、严禁违规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2、严禁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夹芯板装修、隔断。
3、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在外墙门窗设置铁棚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严禁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严禁损坏、挪用、圈占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6、严禁违规设置人员住宿。
7、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焊割等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
养老机构“五严禁”
1、严禁养老机构内除设置可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严禁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2、严禁在一个区域内设置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
3、严禁对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行用房进行擅自布置。
4、严禁擅自开启常闭式防火门,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使用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消防器材和存在故障的消防设施。严禁占用、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
工贸企业“六严禁”
1、严禁锁闭、封堵、占用、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2、严禁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灭火救援场地,消防车通道未按要求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的应设置警示牌。
4、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企业厂房、库房、员工宿舍,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5、严禁违规存在“三合一”现象
6、严禁擅自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应提前审批动火程序,做好动火作业安全保障。
民宗场所“七严禁”
1、严禁殿内使用明火,室外香炉烛台无专人看护,严禁在场所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或未落实套管等保护措施
3、严禁使用木板、泡沫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
4、严禁消防器材损坏、拆除或配置不到位,消防系统无水。
5、严禁通道被杂物堵塞、上锁封闭。
6、严禁擅自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应提前审批动火程序,做好动火作业安全保障。
7、严禁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住宅小区“十严禁”
1、严禁擅自改变建筑本体的消防设计和使用性质。
2、严禁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3、严禁出现违规明火作业情况。
4、严禁出现电缆井、管道井封堵不到位,堆放杂物的现象。
5、严禁擅自拆改消防设施和改变防火分区。
6、严禁新建高层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
7、严禁出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登高作业场所、安全出口、楼梯间的现象。
8、严禁出现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维护不及时等问题。
9、严禁出现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现象。
10、严禁出现物业管理单位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做好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定期开展演练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九严禁”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严禁由非持证电工负责电气线路、设备安装
3、严禁施工现场违规吸烟。
4、严禁存在违规明火作业情况。
5、严禁工棚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6、严禁人员住宿区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安装防盗窗、铁栅栏。
7、严格规范员工食堂燃气使用,醇基燃料使用、储存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8、严禁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
9、严禁乱丢擦拭物(破布、棉纱、纸张等)、易燃物、废油。
附件三:十四类重点场所应急处置措施
重点场所应急处置措施
单位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1、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2、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4、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
5、安全保卫组: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6、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每个职能组承担任务的人员数量,按照最危险情况下灭火疏散需要足量确定。岗位人员应实行动态管理,按当日当班在位人员明确相同角色的人员分工,保证不因本人所在岗位轮班换岗造成在应急行动中无人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医疗、养老机构、学校、劳密企业、工贸企业、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老旧小区、宾馆旅店等场所参照执行)
以上应急处置措施及人员职责和信息,各场所应在重点部位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见附件四)
“三类”小场所应急处置措施
“三类小场所”是指九小场所、餐饮场所、混合型生产经营场所。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员、疏散引导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灭火器,设置电气线路断路器,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燃气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应按以下措施处置:
1、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与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第一时间报火警;
2、消防安全员分为AB角(保证不因本人所在岗位轮班换岗造成在应急行动中无人负责),主要负责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初起火灾。
3、疏散应导员:负责疏散场所内人员有序撤离,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以上应急处置措施及人员职责和信息,各场所应在重点部位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见附件四)
附件四:十四类重点场所公示牌样式
附件五:
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
我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 ,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 ,电话 )已按照县安委会、县消委会《灌南县十四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措施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问题 | 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情况 |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是□ 否□ | |
2.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 是□ 否□ | |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好有效,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是□ 否□ | |
4.消防车通道未按要求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被占用、堵塞。 | 是□ 否□ | |
5.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违规存在“三合一”现象,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或影响消防车通道畅通。 | 是□ 否□ | |
6.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 是□ 否□ | |
7.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未按要求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是□ 否□ | |
8.“厂中厂”出租方未按要求对承租方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出租方和承租方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未按要求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 是□ 否□ |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问题 | 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情况 |
9.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是□ 否□ | |
10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组织进行针对性消防演练。 | 是□ 否□ | |
其他: | 是□ 否□ |
针对上述自查发现的问题,我单位承诺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同时,将举一反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若有违反,我单位将自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主动接受监督。
(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 承诺时间:
注:此承诺书一式3份,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1份张贴于该单位醒目位置,1份报当地安委办,1份报当地消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