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灌发改发〔2020〕51号)等法规、政策文件和县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经履行价格调查、向县相关部门以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相关定价程序,结合全市做法和我县价格水平,并报县政府同意,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制订了我县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和车位(库)租金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停放收费。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公布和调整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业主共有车位(库)实行包年、包月停放管理并收费的,包年停放时限最长为一年,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包月停放收费累计额。
(二)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局制定。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县发改委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租金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人防车位(库)租金预收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且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汽车临时停放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的临时停车位,可以收取汽车临时停放费。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汽车临时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局制定并公布。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
建设单位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的车位(库),可作为临时停车位(库)。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汽车临时停放费应按规定在临时停车场地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
本通知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灌南县普通住宅车辆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
号(联合行)文:关于公布我县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和车位(库)租金价格的通知.doc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