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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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国家及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